大为律师.移民普法:川普为什么可以"炒掉"移民法官?从移民法官的宪法身份,看三权分立的裂缝、律师的位置,与缺席遣返令的自救之路

不到两年,恍如百年。
一百多名移民法官被解职,庇护批准率跌破 10%,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存活了九十一年的判例。

很多客户问我们同一个问题:法官怎么可以被总统随便开除?美国不是三权分立吗?

答案是:因为移民法官从来就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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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01 | 不到两年,恍如百年

02 |”移民法官”是一场持续四十年的误会

03 | 2026 年的转折:从”公务员”到”下级官员”

04 | 对照组:第三条法院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05 | 三权分立:一个被重新校准的天平

06 | 律师的位置:程序保障落在谁肩上

07 |【重点实务】缺席遣返令的救济程序

08 | 给当事人的务实建议

09 | 结语:制度是慢的,人是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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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不到两年,恍如百年

做移民法这一行的人,最近常有一种时间错乱的感觉。

2025 年 1 月 20 日到今天,不过一年零七个月。

可是如果把 2024 年底的一份执业笔记翻出来对照今天的现实,那种陌生感几乎像隔了一个世纪。

那时候我们讨论的是庇护案排期还要等多久、面谈能不能豁免、工卡自动延期的 180 天够不够用。

我们抱怨积案、抱怨效率、抱怨系统迟钝——

但我们抱怨的是一个”“的系统,而不是一个”“的系统。

我们相信法条还在那里,判例还在那里,程序还在那里,只是走得慢一点。

今天不一样了。

今天移民法执业最大的不确定性,已经不再是”要等多久”,而是”明天这条路还在不在”。

一位克利夫兰移民法庭的法官,在庭审进行到一半时被通知解雇,当场被带离法庭。她后来说,被人像犯人一样带下审判席的那一刻,震动传遍了全美。这不是电视剧桥段,是 2025 年 2 月真实发生的事。2025 年 12 月 1 日,纽约联邦广场 26 号一天之内七名在任法官被免职,包括一位助理首席移民法官。2026 年 4 月,两名在高关注度学生签证案中作出不利于政府裁决的马萨诸塞州法官被解职。

数字比故事更冷。

据 Just Security 依据公开数据统计,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6 月,至少130 名移民法官被解职—其中 108 名审判层级法官、13 名助理首席移民法官、9 名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成员。另有至少 43 名法官接受了”辞职换补偿”。

川普就任前一天,全美在任移民法官约721 人

NPR 的独立统计显示:2025 年初还在岗的法官中,202 人如今已不在。约 75% 的律师顾问、54% 的法庭主管也已离开。与此同时,司法部在 2026 财年一年之内任命了153 名新的常任移民法官,创史上最高纪录。仅 2026 年 5 月 20 日一场宣誓仪式,就有 77 名常任法官和 5 名临时法官同时就职。

一进一出之间,全美移民法庭的人事结构在十八个月里被重新洗过一遍。

结果已经写在数据上。《纽约时报》报道:2026 年移民法官批准庇护申请的比例已低于 10%,是有数据记录以来的最低值。

作为对照:

  • 拜登政府时期平均庇护批准率约42%

  • 川普第二任期至今平均值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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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移民法官”是一场持续四十年的误会

▍他们的老板是司法部长

美国移民法庭系统的正式名称是”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简称 EOIR)。

请注意名字里的每一个词:

Executive(行政)· Office(办公室)· Review(复审)

它不叫 Court。它是一个办公室

它不属于司法系统,它是行政分支的一部分。

EOIR 隶属美国司法部。移民法官是司法部的雇员,最高上司是司法部长。

法律依据在 8 U.S.C. § 1101(b)(4):移民法官是由司法部长任命、在 EOIR 内担任行政裁判官的律师,”应接受司法部长规定的监督,并履行司法部长规定的职责“。

“移民法官”这个称谓,是国会 1996 年立法赋予的一个职务名称,不是宪法地位。

1996 年之前,他们的头衔更加坦白,叫”特别调查官“(Special Inquiry Officer)。改名让职位听上去更像法官,但没有改变它在宪法结构中的位置一分一毫。

▍他们连”行政法法官”都不是

这一点连不少非移民法领域的律师都会混淆。联邦体系内有一类专门裁判官叫”行政法法官“(ALJ),由《行政程序法》设立,独立性保障相当强:

· 依 5 U.S.C. § 3105 通过竞争性程序选任

· 依 5 U.S.C. § 7521,只有在功绩制保护委员会(MSPB)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并经听证后才能免职

· 薪酬不受所在机构绩效考核影响

社会安全署的听证官、劳工部的裁判官,都属于这一类。

移民法官不是 ALJ。

他们属于普通的司法部专业职务序列(Administrative Judge)。没有 § 7521 的正当理由保护,没有独立选任程序,没有薪酬隔离机制。受聘时通常有两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几乎可被随时终止。试用期后他们所享有的,只是《公务员制度改革法》给一般联邦公务员的程序保障——5 U.S.C. § 7513 的事先通知、答辩机会、向 MSPB 上诉。

就这些。

而这些保护是国会立法给的,不是宪法给的。国会给的东西,可以被宪法拿走——这正是 2026 年发生的事。

▍更深的问题:控方与裁判方,同一个老板

在遣返程序中:

  • 指控方= 国土安全部(ICE)的出庭律师

  • 裁判方= 司法部下属的移民法官

表面上分属两个部门,看似分权。

但司法部长本人既是联邦政府首席检察官,是移民执法政策的重要制定者,又是移民法庭系统的最终行政首长

更关键的是”自我认证权“。依据 8 C.F.R. § 1003.1(h)(1)(i),司法部长可以把 BIA 的任何决定”移交给自己”复审,并作出对全国移民法官有先例约束力的裁决。川普第一任期的 Matter of A-B-(限缩家暴与黑帮暴力庇护)、Matter of Castro-Tum(取消行政结案权),都是著名例子。

请设想一个刑事法庭:

检察长可以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自己写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还可以解雇不听话的法官。

任何人都会说这不是法庭。

但在移民法领域,这就是四十年来的常态—只不过过去的政府大多克制,制度的荒谬性被”惯例”掩盖着。

川普政府做的,与其说是打破规则,不如说是把规则里一直存在、从未被完全动用的权力,一次性用到了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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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2026 年的转折:从”公务员”到”下级官员”

▍Jackler and Jaroch v. DOJ, 2026 MSPB 3

2025 年 2 月 14 日,两名助理首席移民法官 Megan Jackler 和 Brandon Jaroch 被即时解职。没有通知,没有答辩机会,没有听证。

二人向 MSPB 申诉。2025 年 8 月,MSPB 一名行政法官裁定解雇违法,命令复职。司法部的抗辩理由不是”我们有正当理由”,而是一个宪法主张

移民法官是宪法第二条意义上的”下级官员“(inferior officers),司法部长有权无限制地将其免职;这项宪法权力优先于并废除国会通过 5 U.S.C. § 7513 设定的成文法保护。

2026 年 3 月 20 日,MSPB 的两名委员采纳了这一主张。

认定”下级官员”的三层理由:

其一,职位是持续性、永久性的,而非临时差事;

其二,行使重大公权力——主持关于外国人可否入境或应否遣返的程序,包括主持宣誓、接受证据、讯问与交叉询问证人、签发传票、对藐视职权者处以民事罚款;

其三,作出关于外国人是否可被遣返出境的决定。

MSPB 认为这些职权与最高法院在Lucia v. SEC(2018)中认定为下级官员的证交会 ALJ 高度相似。

然后是决定性的第二步:

援引Seila Law v. CFPB(2020),MSPB 认为对于行使此类重大裁判权的官员,国会不得设置任期保护。

既然 § 7513 不能合宪地适用,而 MSPB 的管辖权正建立在 § 7513 之上—MSPB 对这两起申诉根本没有管辖权,予以驳回。请注意这个逻辑的巧妙之处:MSPB 没有说解雇是”公正的”。它说的是”我们无权审查”。

▍背后的宪法暗流:Humphrey’s Executor 的终结

过去一百年,美国关于总统免职权的争论一直在两个极点之间摆动:

Myers v. United States(1926):总统免职权源于宪法第二条,国会不得限制。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1935)对于”准立法、准司法”的多成员独立机构,国会可规定只有在”低效、失职或渎职”时才能免职。

Humphrey’s 支撑了整个”独立机构”制度长达九十年。但近十五年来最高法院一路侵蚀它—

Free Enterprise Fund v. PCAOB(2010)· Seila Law(2020)· Collins v. Yellen(2021)

2026 年 6 月 29 日,Trump v. Slaughter,6 比 3。

首席大法官 Roberts 主笔,正式宣告 FTC 委员的”正当理由”免职保护违反权力分立原则。判决书里那句话注定要被无数行政法论文引用,大意是:

如果 Humphrey’s 案还剩下什么,我们予以推翻。

Roberts 在结尾写道:行使总统权力的下属,须服从总统的免职权。

Sotomayor 大法官在异议中列举了一长串因此判决而任期保护陷入不确定的机构:NLRB · FERC · CPSC · NRC · SEC——

以及 MSPB 本身。

在判决Trump v. Cook中,最高法院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保留了一个狭窄例外。这个例外的存在本身很说明问题。

它基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功能性、政策性考量,而不是基于某种普遍的”裁判者应当独立”的宪法原则。

换句话说:

最高法院愿意为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开一扇门,却没有为裁判的中立性开同一扇门。

这里值得一提一个几乎被遗忘的判例:

Wiener v. United States, 357 U.S. 349 (1958)—最高法院认定总统不能任意免除战争索赔委员会成员,理由正是该职位的裁判属性要求其免于政治干预。

Slaughter 之后,Wiener 还剩多少生命力,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决定移民法官、ALJ 乃至整个联邦行政裁判体系的未来。

▍尚未终结:秋天的全院庭审

Jackler 和 Jaroch 已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申请。

2026 年 6 月,该院罕见地同意初次即以全院庭(en banc)审理——这在该院实践中极不寻常,本身就说明案件分量。庭审预计 2026 年秋季举行。一批参议员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警告 MSPB 的推理过于宽泛:

如果”持续性职位 + 行使重大职权 + 作出有约束力决定”就足以构成不受任期保护的”下级官员”,

那么几乎整个联邦公务员体系都可以被重新归类,两百万联邦雇员将实质上变成”随意雇佣”。

Lawfare 的分析给出了更精细的批评:MSPB 的第一个前提是对的——移民法官确实很可能是《任命条款》意义上的下级官员;

第二个前提是错的——从”是下级官员”推不出”国会不得给予任期保护”。

历史上,正是因为下级官员处在上级官员的监督链条之下(总统仍可通过控制司法部长控制政策方向),才使得对下级官员的任期保护与总统的宪法权力相容。

MSPB 忽略了这一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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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对照组:第三条法院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提名与任命

依宪法第二条第 2 款《任命条款》,最高法院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

总统提名 → 参议院咨询与同意 → 任命

实际流程: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司法部筛选 → FBI 背景调查 → ABA 评级 → 正式提名 →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与表决 → 全院表决(2013 与 2017 年”核选项”后简单多数即可)→ 签署委任状。

关键在于:总统一个人无法完成任命。

参议院是一道独立的、由另一个民选分支把守的关卡。

而移民法官的任命全程在行政分支内部完成:

司法部人事程序 → EOIR 遴选 → 司法部长任命

国会完全不参与。参议院从不投票。

▍任期

宪法第三条第 1 款只有两个短语,但它们是美国司法独立的全部基石:

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应保有其职位”

其”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一句是终身任职。

第二句是薪酬保障——不能通过饿肚子来惩罚一个法官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79 篇说得直白:对一个人的生计的权力,等同于对他的意志的权力。

移民法官既无任期保障,也无薪酬保障。

绩效考核、案件完成配额、晋升与调动,全部由 EOIR 管理层掌握。

2018 年司法部曾对移民法官实施个案完成配额(每年 700 件),把工作保障与结案速度直接挂钩。

这项做法本身就说明了”薪酬保障”缺失的实际含义。

▍免职

宪法第三条法官的免职途径只有一条

众议院弹劾 → 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定罪

美国建国近 250 年,众议院总共弹劾过 15 名联邦法官,参议院定罪的只有8 名。

理由包括醉酒渎职、收受贿赂、伪证、逃税。

从来没有一名联邦法官因为”判决结果让总统不满意”而被成功免职。

对照移民法官:一封电子邮件即可。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现实,为什么他们总是在惧怕丢失了饭碗。

▍还有第三类:宪法第一条法院

美国还存在依宪法第一条设立的”立法法院”:

破产法院 · 税务法院 · 联邦索赔法院 · 退伍军人上诉法院 · 武装部队上诉法院 · 各领地法院

第一条法院的法官不享有终身职,而是固定任期(破产法官 14 年,税务法院与退伍军人上诉法院法官 15 年),且任期内通常只能因法定事由经特定程序免职。

这就是所谓的”半独立“模式。

▍三者并列

① 任命者

第三条法官:总统提名 + 参议院同意

第一条法官:总统或第三条法院任命

移民法官:司法部长单方任命

② 任期

第三条法官:终身(行为良好期间)

第一条法官:固定任期 14–15 年

移民法官:无任期

③ 免职

第三条法官:仅限弹劾定罪

第一条法官:法定事由 + 特定程序

移民法官:随时,无需理由

④ 薪酬保障

第三条法官:宪法明文保障

第一条法官:法定保障

移民法官:无

⑤ 上级

第三条法官:无(独立分支)

第一条法官:有限行政关联

移民法官:司法部长(同时是首席检察官)

移民法官甚至不属于第一条法院。他们是纯粹的第二条裁判者——行政分支内部的、行使裁判职能的官员。这个类别在宪法文本中没有名字。

但它管辖着每年上百万人的去留、家庭的完整与否、乃至生死。

这不是川普政府创造的漏洞。这是 1952 年《移民与国籍法》以来就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川普政府所做的,是让这个缺陷第一次以无法回避的方式暴露在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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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三权分立:一个被重新校准的天平

▍行政分支:单一行政权理论的胜利

支持者的论证是有力量的,值得完整复述而不是漫画化:

宪法第二条第 1 款说”行政权属于一位美国总统”。第 3 款要求总统”注意使法律得到忠实执行”。

既然全部行政权归于一人,而一人不可能亲自执行所有法律,他必然要通过下属行使权力;

那么,如果他不能免除不服从的下属,他就无法对法律的执行负责。

民主问责的逻辑要求:选民能因政策好坏而奖惩总统,前提是总统真的能控制政策。

一个由不可免职的官僚组成的、不对任何选民负责的裁判体系,在这个理论看来,恰恰是反民主的。

这个论证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它的问题不在逻辑,而在前提。它假定所有行使行政权的官员都在做”执行法律”的事。

但裁判——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是否符合庇护的法定要件——在功能上是适用法律,而不是执行政策。

混同这两者,等于取消了”中立裁判者”这个概念在行政国家中的容身之处。

▍立法分支:沉默的一方

国会在这场重构中几乎完全缺席。

反对方的努力集中在一部法案上:

《真正法院、法治法案》(Real Courts, Rule of Law Act of 2026

由众议员 Zoe Lofgren 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再次提出。

核心内容:把移民法庭从司法部剥离,改建为宪法第一条下的独立移民法院系统,分设审判庭、上诉庭、行政庭;审判层级法官由上诉法官任命,仅可因法定事由免职;上诉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

美国律师协会(ABA)、联邦律师协会(FBA)、全国移民法官协会(NAIJ)、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均表态支持。

ABA 主席 Michelle Behnke 的表述很有代表性:

每一位法官都应当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案件,而不受其他政府分支优先事项的影响。

这个方案不是新的。NAIJ 最近三任主席都公开呼吁过。法案本身 2022 年就提出过一次。

但在分裂的国会中通过的现实前景,坦率地说,接近于零。

这本身就是三权分立的一个诊断结果:当立法分支陷入僵局,权力不会消失,它会流向仍然能够行动的那个分支。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NAIJ 早在 2022 年就被联邦劳资关系管理局(FLRA)剥夺了集体谈判代表资格,此后只能作为自愿性非营利协会存在。

加上 EOIR 自 2021 年起要求法官对外发言须事先审批—等到大规模解职到来时,法官群体已经没有工会可以依靠。

▍司法分支:残存的、但正在收窄的审查

移民法官不是第三条法官,但联邦上诉法院是

这是整个体系里唯一真正独立的环节,也是移民律师最重要的战场。

依 8 U.S.C. § 1252,当事人可在 BIA 作出最终遣返令后,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申请(petition for review)。

四个关键限制,每一个都是实务陷阱:

① 30 天绝对期限(§ 1252(b)(1)); 管辖权性质的期限。不可延长,不可衡平中止。

② 不自动中止遣返(§ 1252(b)(3)(B)); 提交复审申请不会阻止 ICE 执行遣返,必须另行申请紧急遣返中止令(stay of removal)。在当前执法节奏下,这一点生死攸关。

③ 穷尽行政救济(§ 1252(d)(1)); 未在 BIA 提出的争点,巡回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④ 裁量性决定的审查限制(§ 1252(a)(2)(B)、(C)); 但 2005 年《真实身份法案》增设的 § 1252(a)(2)(D) 保留了对宪法主张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权。

最高法院在 Guerrero-Lasprilla v. Barr(2020)、Nasrallah v. Barr(2020)、Wilkinson v. Garland(2024)中对”法律问题”作了相对宽松的解释—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对当事人有利的判例发展。

与此同时,第三条法院自身的救济能力也在收窄。

2025 年 6 月 27 日,Trump v. CASA, Inc.认定 1789 年《司法法》不授权联邦法院发布超出为本案当事人提供完整救济所需范围的全国性禁令

这直接改变了移民诉讼策略:

过去一个地区法院的裁定可以保护全国所有类似处境的人,现在通常需要通过集体诉讼(Rule 23)、APA 第 706 条的”撤销”(vacatur)、或以州为原告的诉讼来达到类似效果。

不过国会研究服务处 2026 年 7 月的报告给出一个值得注意的数据:

CASA 判决前发布的 34 项全国性禁令中,截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仍有约41%继续有效,其中相当比例集中在移民政策领域。

司法审查被削弱了,但并没有被取消。

还有一层更古老的背景:全权原则(plenary power doctrine)。

从 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1889,即”排华案”)、Fong Yue Ting(1893)开始,最高法院即认为对外国人的入境与驱逐属于政治分支的固有主权权力,司法审查极为有限。

这个原则从未被正式推翻,但也从未被完全贯彻—

Landon v. Plasencia(1982)确认遣返程序中的外国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

Zadvydas v. Davis(2001)限制无限期羁押

INS v. St. Cyr(2001)保护人身保护令的核心

移民法始终是美国宪法体系中最紧张的那条接缝:主权与人权、政治判断与法律判断、效率与程序,在这里正面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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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律师的位置:程序保障落在谁肩上

写到这里,一个执业者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知道这些,对一个正在打官司的人有什么用?

大为律师的回答是:用处极大,而且这个用处正在变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大。

▍角色的转移

在健全的对抗制中,程序公正由三方共同维持:中立的法官、尽责的双方律师、上诉审查

法官是主要承担者,律师是辅助。

当裁判者的独立性被削弱时,这个分工发生了转移。

律师从”辅助者”变成了程序保障的主要承担者。

这不是励志口号,它有非常具体的操作含义。

▍记录,记录,记录

巡回上诉法院不是事实审法院。它只能审查下级已经形成的记录

这意味着:

· 一份在移民法庭上没有提交的证据,在第七巡回法院不存在

· 一个在 BIA 上没有明确提出的法律主张,因 § 1252(d)(1) 的穷尽要求,在联邦法院原则上不存在

· 一次法官不当打断陈述、拒绝合理续期、或表现出偏见的行为,如果当时没有当庭异议、没有要求记录在案、没有事后书面动议存档,上诉时几乎无法证明

在一个法官可能因为判决方向而被解职的体系里,一审”裁判”环节的可信度下降了,而”记录”环节的重要性上升了。

律师今天在法庭上做的每一次异议、提交的每一份宣誓书、请求记入笔录的每一句话—

都是在为那个仍然独立的第三条法院准备材料。

我们对每一位客户的具体要求:

① 完整的书面申请与佐证材料; I-589 的陈述必须与后续证词一致。任何不一致都会成为可信度裁定的攻击点,而依 REAL ID Act,可信度裁定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② 国别条件证据; 不能只依赖国务院人权报告。要有学术研究、NGO 报告、新闻报道、专家宣誓书,且要与当事人的具体处境建立个别化联系。

③ 专家证人; 心理评估、国别专家、医学证据,在关键案件中往往是决定性的。

④ 程序性异议的当庭保存;这是律师的专业义务,也是唯一的上诉门票。

⑤ 严格的期限管理; BIA 上诉 30 天 · 重开动议原则上 90 天且仅限一次 · 巡回法院复审 30 天

这些期限没有商量余地。

▍选择战场

移民法的一个特殊现实是: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巡回法院有不同的答案。

第九巡回和第五巡回对同一个法条的解释可能截然相反。

管辖权由移民法庭所在地决定(§ 1252(b)(2)),而所在地又与羁押地点相关。

这意味着羁押地转移申请、保释申请的时机与地点,都可能实质性地改变案件的法律环境。

这是需要专业判断的地方,也是外行看不见的地方。

▍诚实,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执业伦理

必须说一句不太好听的话。在法律环境急剧变化的时期,市场上总会出现两类人:

一类承诺”我有关系”、”我有特殊渠道”、”我保证批”;

另一类贩卖恐慌,把每一份新闻标题都变成推销话术。

在批准率降到历史低点的今天,这两类人的生意都会很好做。

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今天必须做的:

  • 诚实地告诉客户胜诉概率的真实范围;

  • 诚实地说明某些路径已经实质关闭;

  • 诚实地讨论 Plan B——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在法律上优于遣返令的理由;

以及诚实地承认,有些问题目前没有好的答案。

给不出的承诺,不要给。

▍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

在移民法庭上没有公费辩护律师。

遣返程序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民事程序”,因此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不适用。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但自费

研究一致显示: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概率,是无律师代理者的数倍。

这意味着,在移民法领域,”能否请到律师”本身就是决定结果的最大变量之一。

这个事实,比任何关于三权分立的抽象讨论都更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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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重点实务】缺席遣返令的救济程序

这一节是全文最”实用”的部分。

因为在我们所有的咨询案件里,缺席遣返令(in absentia order of removal)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以为”完了”的一类。

它常常不是因为当事人逃避,而是因为:搬家没报地址、传票寄丢了、把开庭日期记错了、生病了、被关押了、或者请了一个不靠谱的”移民顾问”。

请先记住一句话:缺席遣返令不是终点。法律给了两条明确的撤销路径,其中一条没有时间限制。

▍第一步:先弄清楚它是怎么产生的

依据 INA § 240(b)(5),即 8 U.S.C. § 1229a(b)(5),移民法官作出缺席遣返令必须同时满足:

① 当事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到庭

② 政府以”清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unequivocal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

· 书面通知已经送达;且

· 当事人属于可遣返对象

这是政府的举证责任,而且是一个比”优势证据”高得多的标准。

很多缺席令的可攻击点,就在这两个要件上。

▍第二步:认清后果的严重性

缺席遣返令的后果,比普通遣返令更重。

依据 8 U.S.C. § 1229a(b)(7):

自缺席令作出之日起十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以下各项救济——

· 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

· 递解令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

· 身份变更(change of status)

· 登记永久居留(registry)

这条”十年禁令“是缺席令最具惩罚性的部分。

所以撤销缺席令,往往不只是为了重开案件,更是为了拆掉这堵十年的墙。

▍第三步:两条撤销路径

依据 8 U.S.C. § 1229a(b)(5)(C),撤销缺席令的重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有且只有两条法定路径。

这两条路径与一般案件的”90 天、仅限一次”重开限制是分开计算的。

【路径一】”特殊情况”——180 天期限

适用于收到了通知但确实无法到庭的情形。

期限:自缺席令作出之日起 180 天内。

必须证明未到庭是因为”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依据 8 U.S.C. § 1229a(e)(1),”特殊情况”定义为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情况,法条明确列举:

· 当事人本人、或其子女、父母遭受殴打或极端虐待(battery or extreme cruelty)

· 当事人本人罹患重病

· 当事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重病或死亡

· 其他同等程度的特殊情况

法条同时明确排除:”不包括不那么令人信服的情况“(but not including less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实务上什么算、什么不算?

一般较易被接受的:

  • 有医疗记录支持的当日急症、住院、分娩

  • 直系亲属当日死亡或急救

  • 有报案记录支持的家暴事件

  • 严重交通事故(有事故报告)

一般不被接受的:

  • “堵车”、”找不到停车位”(除非有极端且可证明的情形)

  • “记错日期”(除非属于律师失职,见下文)

  • “工作请不了假”

关键:口说无凭。必须附上宣誓书 + 客观第三方证据(医院记录、警方报告、死亡证明、机票或住院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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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二】”未收到通知”或”在押”—无时间限制

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它没有期限。缺席令过了五年、十年,仍然可以提。

适用两种情形:

情形 A:当事人未依 8 U.S.C. § 1229(a)(1) 或 (2) 收到通知

即:NTA(Notice to Appear,出庭通知书)或后续的开庭通知(Notice of Hearing)没有依法送达。

情形 B:当事人当时处于联邦或州政府的羁押中,且未到庭并非其自身过错

这一条经常被忽略。因刑事案件在押、或已被 ICE 羁押在另一处而未被提解到庭的,属于此类。

关于”未收到通知”,有几个必须掌握的技术点:

① 地址义务是前提; 依 8 U.S.C. § 1229(a)(1)(F),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并更新地址。变更地址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以 EOIR-33 表格通知移民法庭(同时以 AR-11 通知 USCIS,两者是不同的表格、不同的机关,必须分别提交)。如果当事人从未提供过地址,依 § 1229a(b)(5)(B),政府无需送达书面通知即可作出缺席令。

这是绝大多数缺席令真正的起因。

② 送达方式决定推定强度

·挂号信(certified mail)送达:产生较强的送达推定,较难推翻

·普通平信(regular mail)送达:只产生较弱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BIA 在Matter of M-A-R-A / Matter of M-R-A-, 24 I&N Dec. 665 (BIA 2008)中列出了推翻平信送达推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 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宣誓书,说明未收到通知

· 当事人是否在得知缺席令后立即提出重开动议(尽职勤勉)

· 当事人此前是否按时出席过其他庭审

· 当事人是否已经提出过救济申请(说明其有出庭的动机)

· 是否有其他情况证据

“立即行动”这一点极为重要。知道缺席令之后拖了两年才请律师,会严重削弱可信度。

③ NTA 缺陷的抗辩空间已经收窄

最高法院曾在Pereira v. Sessions(2018)Niz-Chavez v. Garland(2021)中认定:缺少时间地点的 NTA 是有缺陷的,且不能靠后续补发的第二份文件”拼凑”完整。

这一度为大量缺席令的撤销打开了门。但 Campos-Chaves v. Garland, 602 U.S. 447 (2024) 显著收窄了这条路。

最高法院认定:如果政府依 § 1229(a)(2) 提供了有效的后续开庭通知(Notice of Hearing),当事人就不能以最初的 NTA 有缺陷为由请求撤销缺席令。

实务含义:现在的攻防重点,已经从”NTA 是否完整”转移到”那份后续开庭通知到底有没有依法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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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三·补充】律师失职(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如果未到庭是因为前任律师或”移民顾问”的过失(例如:没有通知开庭日期、没有报地址变更、擅自撤案),可以以违反正当程序为由请求重开,并主张衡平中止(equitable tolling)期限。

但必须严格满足 BIA 在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确立的三项要件:

① 提交宣誓书,详述与前任律师的委托协议内容、前任律师承诺做什么、实际做了什么

② 通知前任律师,告知其被指控的失职内容,并给予其回应的机会(书面为证)

③ 向州律师协会提出投诉(bar complaint);如未投诉,必须说明理由

这三步缺一不可。很多当事人不愿意”举报”前律师,但这一步在法律上是硬性要求。

若涉及无照的”移民顾问”(notario),同样应向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或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并留存记录。

▍第四步:动议提交后会发生什么

① 自动中止遣返

这是缺席令救济中最重要的一项保护:依 8 U.S.C. § 1229a(b)(5)(C),依该条提交的重开动议,在裁定期间自动中止遣返的执行(the filing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shall stay the removal of the alien pending disposition of the motion)。

请注意:这项自动中止只适用于缺席令重开动议,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动议,也不适用于向巡回法院提交的复审申请。

② 向原移民法庭提交

重开动议提交给作出缺席令的那个移民法庭(8 C.F.R. § 1003.23(b)),而不是 BIA——除非案件已经上诉到 BIA,则向 BIA 提交(8 C.F.R. § 1003.2)。

③ 被驳回后的上诉链条

移民法官驳回 →30 天内上诉至 BIA

BIA 驳回 →30 天内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复审申请

巡回法院的审查标准是”滥用裁量权“(abuse of discretion)——这是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标准,但并非不可逾越。

注意:向巡回法院提交复审申请不自动中止遣返,必须另行申请紧急 stay。

▍第五步:立刻可以做的三件事

① 确认自己到底有没有缺席令

拨打 EOIR 自动案件信息热线:1-800-898-7180(需要 A 号码),或登录 EOIR 网上门户查询。

不要靠猜。很多人以为自己没事,其实缺席令已经下了三年才找到我们。

② 立刻更新地址

EOIR-33表格通知移民法庭(注意:要提交给正确的那个法庭),用AR-11通知 USCIS。

这不需要花钱,但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步。

③ 收集证据,不要等

无论准备走哪条路径,都需要:

· 你自己和家人的宣誓书

· 当时的客观记录:医疗、警方、羁押、雇佣、交通、通信

· 你在何时、通过何种方式才得知有缺席令的证据(这直接关系到”尽职勤勉”的认定)

· 与前任律师/顾问的全部通信记录

▍最后一句提醒

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不出庭”的代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

我们理解,2025 年以来法庭外围的执法活动让很多人害怕出庭。

但请务必明白:

缺席的后果是缺席遣返令 + 十年禁令,而且是在你完全无法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

如果你对出庭安全有顾虑,正确的做法是提前找律师安排,而不是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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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给当事人的务实建议

① 不要把”移民法官”当成”联邦法官”来理解。

准备案件时,请假定裁判环境是执法导向的,把每一份材料准备到能经受最严格审查的程度。

② 保存一切。

入境记录、通信记录、医疗记录、报案记录、雇佣记录、税务记录。

你今天觉得无关的东西,三年后可能是关键证据。

③ 绝不缺席庭审。

理由见上一节。

④ 地址变更 5 个工作日内必须申报。

EOIR-33 给法庭,AR-11 给 USCIS。两份都要交。

⑤ 期限是生命线。

30 天就是 30 天。请在收到任何决定的当天就联系律师。

⑥ 收到遣返令后,不要以为”提了上诉就安全了”。

向巡回法院提交复审申请不会自动中止遣返,必须同时申请紧急中止令。

(唯一的例外是缺席令重开动议——那一项是自动中止的。)

⑦ 警惕”移民顾问”(notario)。

在许多拉美国家 notario 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美国不是。

无照执业造成的错误,往往在上诉阶段已经无法修复。

⑧ 政策会变,但你的证据档案是你的。

无论未来两年发生什么,一份完整、一致、有力的证据记录,在任何法律环境下都是你最好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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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结语:制度是慢的,人是急的

移民法庭系统的这场重构,最终会走向哪里,现在没有人知道。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全院庭将在今年秋天审理 Jackler 案。

它可能维持 MSPB 的裁决,从而把”随意免职”的宪法逻辑推向整个联邦公务员体系;

也可能推翻这一裁决,重申下级官员的任期保护与总统权力可以并存。

无论结果如何,此案几乎必然会走到最高法院。

《真正法院、法治法案》可能在这一届国会通不过,下一届也未必。

但推动它的联盟——ABA、FBA、AILA、NAIJ——已经工作了将近二十年。

制度性改革的时间尺度就是这样。

我们只想强调一点:

制度的运转是慢的,但个人的生命是急的,看看您身边超过几百年的建筑还矗立不倒,人生短短几十年算个毛?

一位 2019 年提交庇护申请的当事人,可能到 2027 年才开庭。

在这八年里,法律变了,法官换了,判例翻了,政策转向了两次。

可是她的孩子在长大,她的父母在老去,她能不能安全地留下来这个问题,一天都不能等。

法律职业存在的意义,就是在这两个时间尺度之间搭一座桥。

制度改革我们参与,但我们的第一责任,永远是眼前这个人、这个案子、这份材料、这个截止日期。

不到两年,恍如百年。

但这一百年里的每一天,都还是要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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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事务所

如您或家人收到过缺席遣返令、或对开庭日期有任何不确定,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评估。

咨询电话:(312)888-7888

邮箱:info@wanglaw.com

微信公众号:大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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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制度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律师—当事人关系。移民法律与政策变动频繁,本文所述法律状态截至 2026 年 8 月。任何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照移民律师。

主要参考来源

法律法规: 8 U.S.C. §§ 1101(b)(4)、1229、1229a、1252;8 C.F.R. §§ 1003.1、1003.2、1003.10、1003.23、1003.38;5 U.S.C. §§ 3105、7513、7521

案例: Jackler and Jaroch Consolidation v. DOJ, 2026 MSPB 3;Trump v. Slaughter, No. 25-332 (2026);Trump v. CASA, Inc., 606 U.S. 831 (2025);Campos-Chaves v. Garland, 602 U.S. 447 (2024);Wilkinson v. Garland (2024);Niz-Chavez v. Garland (2021);Pereira v. Sessions (2018);Lucia v. SEC (2018);Seila Law v. CFPB (2020);Free Enterprise Fund v. PCAOB (2010);Humphrey’s Executor (1935);Wiener v. United States (1958);Matter of M-R-A-, 24 I&N Dec. 665 (BIA 2008);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其他: Real Courts, Rule of Law Act of 2026;Just Security(2026.7);NPR(2026.2);美国司法部新闻稿(2026.5.21);国会研究服务处 R49022、LSB11448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大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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