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律师.案例分析:美国最高法院5比4惊险裁决!一张IQ试卷能决定生死吗?—律师视角解析 Hamm v. Smith

在正义的天平上,生与死的砝码有时并非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而是一纸智力测试的评估报告,以及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票之差的法理抉择。

2026年5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出一项引发全美司法界与公众震荡的裁决:以5比4的微弱投票结果,驳回了阿拉巴马州政府的上诉,免除了“智力障碍”(Intellectually Disabled)死囚约瑟夫·克利夫顿·史密斯(Joseph Clifton Smith)的死刑。

5比4。一票之差。在美国最高法院,这个数字可以决定一个人活着走出法庭,还是被绑上行刑台。但作为律师,我们更应当追问:这场争论的本质,究竟是关于一个具体案件,还是关于一套摇摇欲坠的宪法标准?
一、一起谋杀,二十年宪法诉讼
1997年,约瑟夫·克利夫顿·史密斯在阿拉巴马州将达克·范达姆(Durk Van Dam)殴打致死。1998年被定罪,2001年死刑判决在直接上诉中获维持。在传统刑事诉讼框架内,案件至此已告终结。
然而,一年后的200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Atkins v. Virginia 案中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裁定:对智力障碍者执行死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残酷与非同寻常惩罚”的规定。

这一判决犹如一把新钥匙,为史密斯打开了已经锁死的司法救济之门,使其得以通过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程序重启死刑抗辩。

此后二十年,本案在联邦地区法院、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间反复流转。最高法院两度 grant certiorari(批准调卷令),又两度未能形成实质性多数意见。这种罕见的司法僵局本身就是一个信号—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史密斯这个人,而在于 Atkins 标准自身的结构性缺陷。

二、必须了解的三个先例
理解本案,需要先了解三个关键判决:
① Atkins v. Virginia, 536 U.S. 304 (2002)
确立基本规则:对智力障碍者执行死刑违反第八修正案。但判决刻意将认定标准的制定权留给各州,埋下了此后二十年混乱的伏笔。大法官 Rehnquist、Scalia、Thomas 提出异议,认为多数意见以”社会共识”替代宪法文本,方法论存在根本错误。
② Hall v. Florida, 572 U.S. 701 (2014)
推翻佛罗里达州以”IQ≤70″为硬性截止线的做法,要求法院必须考量IQ测试的标准测量误差(SEM),并结合适应性行为缺陷进行综合评估。本案是 Hamm v. Smith 最直接的上位判例,但其留下的”灰色地带”正是本案争议所在。
③ Moore v. Texas, 581 U.S. 1 (2017) / 586 U.S. 137 (2019)
最高法院两度纠正德克萨斯州使用过时临床标准的做法,强调认定标准必须与当代医学科学共识保持同步。Roberts 首席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中坦承相关先例”缺乏清晰度”,为 Hamm v. Smith 的困境预留了注脚。
大为律师团队成员分析了三个判决,觉得这三个判决构成了一条逻辑上一以贯之、但操作上模糊不清的先例链:禁止处决智力障碍者的规则越来越清晰,但什么叫”智力障碍”的认定标准却越来越混乱。

三、五次IQ测试,该如何处理?
史密斯共接受了五次全量表IQ测试,结果分别为72、74、74、75、78。五次测试,无一低于70分。从表面数据看,史密斯似乎不符合智力障碍的认定门槛。
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定依据了一个关键的测量学事实:IQ测试本身存在标准测量误差(SEM),通常约为±5分。据此,史密斯最低分72的置信区间下限可延伸至67,落入智力障碍范畴(≤70)。法院据此认定”不能排除史密斯存在智力障碍的可能性”,撤销死刑判决。第十一巡回法院予以维持。

阿拉巴马州司法部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分析框架
五次测试均高于70,取中位数约74,亦高于法定值,认定不成立;以SEM进行”可能低至X”的推断,是将不确定性转化为保护盾,逻辑上不成立;认定标准应由州自行确定,联邦法院不应基于测量误差无限扩张保护范围;不能排除可能性”的标准若成立,将导致大量案件被翻案,动摇死刑制度基础

史密斯的律师方主张(综合临床进路)
Hall 已明确禁止硬性截止线,SEM 是 Hall 框架的必要组成部分
– 智力障碍的认定是临床判断,不是数学计算;多次测试的目的是减少误差,而非累积”正常”证据
– 史密斯还存在学习障碍(小学辍学、七八年级留级)等适应性行为缺陷,IQ分数只是评估的一个维度
– 在生死攸关的宪法保护领域,解释疑义应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十一巡回法院采用的”不能排除可能性”(can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标准,在证明标准理论上极为宽松—它既非”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亦非”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这一标准的合宪性与合理性,才是本案真正悬而未决的核心法律问题,而最高法院通过 DIG 选择了回避。

四、DIG 裁定意味着什么?
本案最高法院裁定的正式表述是:The writ of certiorari is dismissed as improvidently granted.”即调卷令因不适当批准而予以驳回。
这种被称为”DIG”的处理方式在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其法律含义需要仔细辨析。
DIG 在实体上的效果是: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决得到维持,史密斯免于死刑。但这一裁定不产生任何可供援引的先例效力,既未确认也未否认阿拉巴马州的论点,更未为 Atkins 标准提供任何澄清。
这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程序悖论:最高法院两度接受该案,意味着至少四位大法官两度认为该案”值得审查”(certworthy);但两度又以不同方式拒绝作出实质裁决。这种反复进退,客观上造成了三个后果:
第一,联邦各巡回法院在 Atkins 认定标准上的分歧将持续存在。

第二,各州在设计死刑认定程序时面临持续的法律不确定性。

第三,大量处于”IQ临界区间”的死刑犯将持续通过 habeas 途径提起挑战。

程序要点是本次 DIG 与2024年第一次最高法院处理本案的性质不同—2024年系 per curiam summary reversal,命令第十一巡回法院重审;2026年系在完整 merits 审查程序之后的 DIG,表明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动放弃裁判权。后者的罕见程度更高,政治信号意义也更为复杂。

五、法理挑战:Atkins 本身是否应被推翻?
Thomas 大法官的异议意见具有最为激进的宪法法理立场:他主张 Atkins v. Virginia 判决本身在第八修正案的文本与历史解释上缺乏依据,属于”可明证的错误”(demonstrably erroneous),应当予以推翻(overrule)。

这一立场在学理上并非空穴来风。Atkins 多数意见的方法论核心是”不断演进的文明标准”(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法院以立法机构和陪审团行为的统计趋势来界定第八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批评者认为,这实质上是以社会学调查替代宪法解释,偏离了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的解释框架。

Alito 大法官的异议则更为聚焦,论点有三:其一,第十一巡回法院的”不能排除可能性”标准在实质上颠倒了举证责任;其二,将 SEM 无限叠加使用,会使任何分数高于70但低于75的测试结果都能被解释为”可能存在智力障碍”,形成事实上的截止线上移;其三,法院拒绝澄清标准,是以”沉默”的方式向死刑废除方向悄然倾斜,损害了司法裁量的透明度。

Sotomayor 大法官的协同意见则将反驳重点放在证据记录层面:本案在下级法院诉讼过程中存在特殊情况,使其不适合作为确立普遍规则的载体,因此 DIG 是正确选择,但这并不代表法院认可了阿拉巴马州的分析框架或 Thomas 对 Atkins 的批评。

六、大为律师的观察
从宏观视角看,Hamm v. Smith 所暴露的,是美国死刑制度内嵌的一个结构性矛盾:宪法裁决与科学知识之间的认识论鸿沟。
法律要求作出明确的二元判断—此人”是”或”不是”智力障碍者,由此决定是否适用第八修正案保护。但现代心理测量学的核心结论恰恰相反:智力是一个连续变量,任何单一测试分数都携带不可消除的测量误差,”智力障碍”在临床上是一个谱系概念,而非一个非此即彼的状态。
当法律用一个精确的数字(70)去切割一个模糊的连续谱,边界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Hall 案试图通过引入 SEM 来软化这条边界,但这反而制造了新的不确定性—如何处理多次测试?如何权衡 SEM 与实际测试结果?适应性行为缺陷如何量化?这些问题都没有法律上的标准答案,但在生死裁量中又必须给出答案。
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估计,美国约2100名死刑犯中,多达20%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智力障碍。这意味着 Atkins 标准的每一次司法解释,都可能影响数以百计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最高法院选择”不作裁决”,本身也是一种具有深远影响的裁决。
Hamm v. Smith 最重要的法律遗产,不是它”解决”了什么,而是它刻意回避了什么。

最高法院两度拒绝为 Atkins 标准提供清晰的操作规则,客观上将这一宪法问题的解决推迟到下一个合适案件—而那个案件,必然会到来。

对于死刑辩护律师而言,当前策略重心在于:在第十一巡回法院管辖区内,基于 SEM 的多测试分析路径具有先例支持;在其他巡回法院,需密切关注各地对 Hall 框架的具体适用,标准仍不统一。

对于宪法学者而言,Thomas 大法官对 Atkins “社会共识”方法论的系统批评,值得作为独立的研究议题予以严肃对待—无论赞成与否,那是一篇在方法论上具有内在逻辑的宪法文本。

而对所有法律人而言,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无法用任何判决最终回答的问题:当科学的不确定性与法律的确定性需求发生根本性冲突时,我们究竟是在裁量事实,还是在裁量我们自己关于生死的价值排序?

案件引用:Hamm v. Smith, 608 U.S. ___ (2026),No. 24-872
参考先例:Atkins v. Virginia (2002);Hall v. Florida (2014);Moore v. Texas (2017/2019)
本文系法律专业分析,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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