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律师.案件分析:土耳其护照被撤销之后:一位芝加哥E-2投资人的三国法律突围

2026年8月初,土耳其内政部发布声明:在一场针对虚假房产评估报告和违规入籍交易的行动中,警方在16个省展开搜查,72名嫌疑人被拘留;共有6,134人的投资入籍决定被撤销或收回,其中投资人本人1,413名,其余都是随同入籍的配偶和子女。消息一出,全球投资移民圈震动。

对大多数受影响者来说,失去的是一本护照。但对一部分以土耳其国籍在美国持有E-2条约投资者签证的华人而言,这是一场横跨土耳其、美国、中国三国法律的连锁危机:美国身份的根基瞬间动摇;更严重的是,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被美国认定为”以欺诈手段取得签证”,终身不得入境。

大为律师事务所近期受理的一起案件,正是这场危机的典型样本。本文在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完整拆解案件的法律结构和应对策略,希望对处境相似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要

L先生原籍中国。数年前,他经国内一家移民中介介绍,以购房方式办理土耳其投资入籍,前后共向中介支付28万美元:25万美元是购房款,3万美元是代理服务费。选房、估价、付款、递件,全部由中介一手操办。

取得土耳其国籍后,L先生以土耳其国民身份在芝加哥投资建设了一座物流中心,并据此申请E-2条约投资者签证。首次申请获批一年,第一次续签获批五年。物流中心经营正常,为当地创造了就业岗位。

在第三次续签审理期间,土耳其当局在这次打击行动中撤销了L先生的土耳其国籍。而当年经办的中介早已失联。

L先生面临三个问题:

  • 美国身份还能不能保住?
  • 会不会被驱逐出境?
  • 投进去的钱能不能追回来?

二、土耳其这次到底做了什么

(一)门槛的变迁

土耳其自2017年推出投资入籍项目,购房门槛最初是100万美元,2018年下调至25万美元,2022年又上调至40万美元。低门槛时期吸引了大量来自中国、伊朗、伊拉克、俄罗斯等国的申请人,也催生了一条灰色产业链。L先生正是在25万美元门槛时期入籍的。


(二)造假的手法

据土耳其官方披露,犯罪网络主要有三种手法:

  • 虚高评估: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把实际价值较低的房产包装成达到入籍门槛
  • 虚构交易: 安排假买卖,制造外国买家已足额投资的假象
  • 资金不到位: 依法本应流入土耳其的外汇并未真正到位

这次行动由伊斯坦布尔总检察院有组织犯罪调查局主导,土地登记总局、税务稽查委员会和警察总局参与协作。

(三)”两组人、两条法律”

这是国内报道普遍忽略、却对当事人最关键的一点。土耳其内政部的声明其实把受影响者分成了两组:

  • 第一组: 1,150名投资人的投资资格证书被注销,连同家属共5,391人的入籍决定被撤销
  • 第二组: 263名投资人以”法定条件未成立”为由,连同家属共743人的入籍决定被收回

两组分别适用土耳其第5901号《国籍法》第31条和第40条。两条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本文第三部分会详细分析。

(四)善意投资者的空间

被波及的人当中,既有明知造假、主动配合的买家,也有大量像L先生这样足额付款、却被中介蒙在鼓里的受害者。当局”批量处理”的方式,恰恰给善意投资者留下了个案抗辩的空间。


三、问题的本质:三国法律的连锁反应

(一)美国:E-2资格的根基消失

E-2签证的前提,是申请人具有与美国签有相关条约的国家的国籍。土耳其是E-2条约国,L先生正是凭土耳其国籍取得资格。此外,E-2企业本身必须至少50%由条约国国民持有。

在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时,美国原则上尊重该国自己的法律和决定。所以土耳其一旦撤销国籍,会产生三重后果:

  1. L先生本人不再符合E-2资格,续签面临被拒
  2. 配偶、子女的E-2依附身份随之动摇
  3. 企业失去”条约国企业”属性;公司如果还有以E-2身份受雇的土耳其籍员工,也会受到牵连

(二)美国:比失去身份更危险的”欺诈认定”

这是本案真正的风险核心。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规定:以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方式,为自己取得或试图取得签证、入境或其他移民利益的外国人,不得入境。这一条款没有时效,一旦认定就是终身。美国移民局的论证逻辑是:L先生每一次填写签证表格、每一次入境,都声明自己是土耳其国民;而这个国籍是通过欺诈取得的,所以这些声明构成对美国政府的虚假陈述。

更棘手的是豁免问题:

  • 在非移民签证层面,尚可申请212(d)(3)(A)豁免
  • 如果将来申请绿卡,对应的212(i)豁免要求申请人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身份的配偶或父母,并证明他们会遭受极端困难。子女不算合格亲属。很多投资类客户不具备这个条件,一旦被认定欺诈,绿卡之路基本封死。

所以,本案的第一原则是:E-2可以丢,但绝不能留下欺诈认定。

欺诈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几个要件,我们的抗辩也围绕这几个要件展开:

  • “故意”要件: 美国判例要求虚假陈述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L先生委托中介全权办理、足额付款,对评估造假毫不知情。
  • 陈述是否虚假: L先生每次向美国政府声明土耳其国籍时,这个国籍都由土耳其政府正式授予、合法有效。
  • 重大性: 可依照最高法院Kungys v. United States(1988)和BIA Matter of D-R-(2011)确立的标准进行论证。

但第二项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一个土耳其法问题。

(三)土耳其:第31条还是第40条,全案的分水岭

第31条:撤销(iptal)

  • 适用条件: 入籍是因为当事人本人的虚假声明或隐瞒重要事实而作出的,且须经调查证实
  • 效力: 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向后生效;入籍至撤销期间,以土耳其公民身份实施的行为不受影响
  • 家属: 及于随同取得国籍的配偶和子女;不及于入籍之后出生的子女,也不及于通过婚姻取得国籍的配偶

第40条:收回(geri alma)

  • 适用条件: 事后发现入籍决定作出时法定条件并未成立,不要求当事人有任何不诚实行为
  • 效力: 溯及至原入籍决定之日,视为从未取得国籍

放到美国法的框架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

  • 如果适用第31条: 国籍在撤销前一直有效,L先生过去对美方的每一次陈述在当时都是真实的,这对美国端非常有利。但第31条本身建立在”当事人本人作出了虚假声明或隐瞒”的认定之上。美方完全可能引用这一认定,主张L先生具有主观故意。
  • 如果适用第40条: 土耳其法没有认定他有任何过错,这有利于反驳”故意”。但国籍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陈述当时为真”的论点就难以成立。

所以,弄清楚撤销决定依据的是哪一条,是本案第一件要做的事。这个问题往往无法从通知书上直接看出来,必须调取完整卷宗,并由土耳其执业律师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这份意见是美国端全部抗辩的起点。

(四)中国:可能出现的”无国籍”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这一条以”定居外国”为前提。当事人取得土耳其国籍时是否已经定居国外,会直接影响结论;户籍、护照是否已经注销,也会影响实际处境。

如果当事人确实已经失去中国国籍,而土耳其国籍又被撤销,就可能在事实上处于无国籍状态。这种情况下需要评估是否依照第13条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无国籍状态本身也会给美国端的身份规划和出行带来一系列连带问题。


四、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

  • 足额支付28万美元,有完整的付款记录
  • 选房、估价、交易全部由中介操办,本人没有参与
  • 中介事后失联,客观上印证了中介才是欺诈的实施者
  • 名下持有真实房产,并非”空手套护照”
  • 在美国持续合法经营企业,签证历史良好

不利因素

  • 付款经中介之手,当事人与土耳其卖方之间缺少直接的资金往来。根据土耳其现行审核标准,地契价格、实际转账金额和确认金额必须各自达到门槛,三者合计达到并不够。如果中介截留了部分款项,实际转入卖方的金额可能不达标。
  • 中介缺席,没有人能替当事人证明”不知情”
  • 土耳其已拘留的同案嫌疑人,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可能把责任推给”知情配合的外国买家”
  • 如果撤销依据是第31条,决定中关于”本人虚假声明”的认定,会成为美方的现成论据
  • 当前美国移民执法环境趋严,身份瑕疵更容易演变成递解程序

五、破局之道:四条战线同步推进

大为律师团队亲赴安卡拉

入籍和撤销决定都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作出,相关诉讼也在安卡拉进行。这个案件时间紧,横跨三国法律,证据链复杂,所以大为律师团队亲自飞赴安卡拉,与当地执业律师面对面协作。

从公司设立、E-2申请到两次续签,L先生在芝加哥的每一步,大为律师事务所都一路参与。多年相处,彼此早已建立信任。客户遇到难关,我们希望陪在他身边。

在安卡拉,双方分工明确:

  • 土耳其律师: 负责土耳其法下的诉讼代理、调卷和出庭。美国律师不在土耳其执业,也不代理土耳其法律事务。
  • 大为团队: 梳理客户在美国和中国的全部证据,统一三地的事实陈述,并确保土耳其诉讼中的每一份陈述、每一项证据都经得起美国移民当局的审视。

土耳其诉讼争的是国籍,但每一步都关系到客户在美国的未来。这正是只委托当地律师很难兼顾的部分。

第一条战线:土耳其国籍诉讼,保住E-2的唯一机会

1. 立即调卷,先确认适用条款。取得撤销或收回决定原件、入籍卷宗、外汇兑换凭证、评估报告和地契,查明适用的是第31条还是第40条,以及当局依据的具体事实。

2.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投资入籍由总统决定授予,针对总统决定的诉讼,一审由国务委员会(Danıştay)管辖。起诉期限很严格,一般行政诉讼通常是送达后60日,以土耳其律师确认为准。诉状形式上的瑕疵,就可能让案件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被驳回。

3. 同时申请暂停执行。如果获准,诉讼期间国籍视为继续有效。这是向美方主张E-2资格延续最有力的依据。

4. 以”善意投资者”为主线。提交完整付款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重新评估房产在交易时的真实价值。

5. 援引有利判例。国务委员会第十庭曾认定,依第40条收回国籍,必须基于入籍时或入籍前已经存在的情况,并且要有具体、客观、不容置疑的证据。同批数千人中一旦出现胜诉案例,也可以及时援引。

6. 保护土耳其房产。撤销生效后,当事人原则上须在一年内清算在土耳其的资产;但只要提起了司法程序,这一期限就暂停计算。及时起诉同时也在保护这笔资产。

第二条战线:美国身份,守住底线,另辟新路

守住底线

  • 当事人和家属在此期间一律不出境。人在美国境内、I-94有效,是后续一切方案的前提。如果续签是向移民局递交的延期申请,按时递交且仍在审理中这一状态本身也具有保护作用。
  • 不再使用已被撤销的土耳其护照办理任何手续,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虚假陈述。
  • 不要仓促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交说明,等土耳其律师意见和证据到位后再统一提交。
  • 回应补件或问询时,如实说明国籍被撤销的事实,同时提交善意证据,把行政记录固定为”资格丧失,但无欺诈故意”。

另辟新路:身份转换

如果土耳其诉讼没能获得暂停执行,E-2基本无法维持,需要尽快转入其他身份类别。这里有几个容易被忽视的技术细节。

第一,245(k)条的作用和局限。

  • EB-1、EB-2、EB-3职业移民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时,可依第245(k)条容忍自最近一次合法入境以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身份违规。
  • EB-5投资移民不适用245(k)。一旦被认定自国籍撤销之日起已失去E-2身份,境内调整身份会非常困难,只能回国内领事馆办理,而领事面谈恰恰是欺诈认定风险最高的场景。

第二,排期是最大的变量。

  • 职业移民排期按出生地计算,不按国籍计算。中国出生的申请人在EB-1、EB-2类别都有排期,土耳其护照本来也帮不上忙。
  • 优先日期未到,就不能递交调整身份申请,而身份失效的天数在此期间会继续累积,很可能超过245(k)的180天上限。因此,除了长期绿卡方案,往往还需要一个过渡性的非移民身份来衔接。
  • 在美国境内转换非移民身份,一般要求申请时仍维持合法身份,所以时间点至关重要。

第三,土耳其的结论会反过来影响美国的计算。如果适用第40条、国籍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美方可能主张L先生的E-2身份从一开始就有瑕疵,这会直接影响245(k)的天数计算和境内转换身份的可行性。这再次说明,土耳其诉讼的方向必须服务于美国端的整体策略。

结合以上因素,本案的身份转换方案优先考虑:

  • EB-1C跨国公司经理: 如果当事人在中国或第三国有与美国企业存在合格关联关系的公司,并在规定期间内任职满一年,这是首选,其美国企业本身可以作为雇主
  • EB-2国家利益豁免(NIW): 视学历和业绩而定
  • O-1杰出人才签证: 可作为衔接用的非移民身份

不建议”换一本护照再办E-2″。2022年底生效的美国法律规定,通过投资取得条约国国籍、且从未获得过E签证的人,申请E签证前必须在该国连续定居至少三年。这项要求适用于所有投资入籍的条约国国民,而不是个别国家。L先生这类已有E签证记录的人如何适用,法律上仍有不确定性。在当前的审查环境下,这条路风险高、收益低。

第三条战线:国内追偿,为受害者身份”盖章”

1. 证据公证保全。中介失联后,删聊天记录、注销公司是常见操作。与中介的全部微信记录、合同、收据、转账凭证,须第一时间公证保全。

2. 管辖依据。中介虽然把资金用于境外,但招揽客户、签约、收款都在中国境内完成。依照《刑法》第6条,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境内犯罪,公安机关不应以”发生在境外”为由推脱。

3. 把损失算实。交给中介的总额、中介实际支付给土耳其卖方的金额、房产的真实价值,三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对应中介截留和合谋虚高的部分。实务中,公安机关常以”钱付了,房子也拿到了”为由,把案件视为经济纠纷。因此,独立的估值证据至关重要。

4. 集体行动。同一中介的客户往往不止一人,集体报案的立案率明显更高,也可以分摊土耳其诉讼的成本。

5. 刑事与民事的选择。先做财产调查。中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考虑民事诉讼加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回执或立案决定书一旦取得,就是土耳其诉讼和美国抗辩的有力佐证。

6. 关于引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8条,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中介不会被移交土耳其,追责只能依靠国内程序。

第四条战线:统一叙事,三地陈述必须一致

本案同时涉及土耳其法院、美国移民当局、中国公安机关三套程序。任何一处陈述的细节有出入,都可能被对方放大为”不诚实”。

我们为当事人起草了一份中英文主声明,逐条列明投资经过、付款情况、与中介的沟通内容,以及本人不知情的事实。每一项都附证据编号,经律师逐条核实后签署,作为三地程序的统一依据。

同时,我们要求当事人遵守三条纪律:

  • 不私下与中介谈和解。 中介可能提出退还部分款项,但附带”双方知情、自愿”之类的条款。一旦签字,善意抗辩就会全盘崩溃。
  • 不与中介”对口供”。 任何形式的沟通都可能被解读为串通。
  • 所有接触都要留痕。 任何协议文本都须先经律师审阅。

六、案件的关键节点

  • 撤销依据是第31条还是第40条: 决定美国欺诈抗辩的主攻方向
  • 土耳其法院是否暂停执行: 决定E-2还有没有救
  • 排期与过渡身份能否衔接: 决定当事人能否一直合法留在美国
  • 是否符合EB-1C或NIW条件: 决定长期身份的出路
  • 中介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决定追偿投入多少资源

七、给持有投资入籍护照的朋友的几点提醒

这起案件的教训并不局限于土耳其。凡是以第三国投资入籍护照在美国持有E-2或其他签证的朋友,都值得对照检查:

1. 回头审视入籍材料。索取当年的评估报告、外汇兑换凭证和付款记录原件,确认地契价格、实际转账金额和确认金额是否各自达到门槛,资金是否真实足额到位。

2. 不要把全部身份押在一本护照上。尽早评估EB-1C、NIW等不依赖第三国国籍的长期身份方案,并留意排期。

3. 收到任何官方通知,先找律师再回应。无论通知来自入籍国还是美国,第一份回应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4. 家属同样受影响。配偶和子女的身份与主申请人绑定,需要一并评估。

5. 出境前务必咨询。身份存疑期间离开美国,很可能就回不来了。


结语

投资入籍本身是各国法律认可的合法途径,出问题的往往不是项目本身,而是把整个流程交给了不受监管、只按成交价抽佣的中介。评估报告谁来出、资金是否真实到位、每一份文件经不经得起多年后的复查,这些问题在签约时就应该由对客户负责的律师把关。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危机来临时,最重要的不是急着保住某一项身份,而是守住”诚实”这条底线。在美国移民法下,身份可以重建,欺诈认定却几乎无法挽回。

大为律师事务所长期服务华人客户,在美国移民、跨境投资和跨国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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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例经当事人同意发布,已隐去当事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土耳其法和中国法相关内容,请以当地执业律师意见为准。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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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重磅判例解读|BIA 推翻沿用26年的旧判例:加重罪定罪将直接导致"永久不可入境"

— Matter of A-V-O-, 30 I&N Dec. 44 (BIA 2026) 解析

长期以来,有犯罪记录的移民申请人和他们的律师都遵循一个基本逻辑:先查清这项定罪触发了哪条”不可入境理由”,再看有没有对应的豁免。如果豁免批准,绿卡之路就还有希望。

2026年9月17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发布了一项先例判决,改写了这个逻辑。根据新判例,一项”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定罪除了带来原有的后果之外,还会让当事人因为”永久不具备入籍资格”而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现行的 212(h) 犯罪豁免覆盖不了这个新理由。

好消息是,BIA 明确规定这一新规则只对未来生效。所以真正需要高度警惕的,是正在面临刑事指控、或将来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移民朋友。

下面由大为律师事务所为您逐层解读。


01 判例速览

  • 案名: Matter of A-V-O-, 30 I&N Dec. 44 (BIA 2026),Interim Decision #4245
  • 判决日期: 2026年9月17日
  • 合议庭: Gorman(副首席上诉移民法官,主笔)、Gallow、Picos
  • 核心裁定: 被判定犯有加重罪的外国人,属于 INA §212(a)(8)(A) 规定的”不具备公民资格者”,因而不可入境
  • 被推翻的判例: Matter of Kanga, 22 I&N Dec. 1206 (BIA 2000)。BIA 同时声明不再遵循 1969 年的 Matter of Martin-Arencibia

BIA 的先例判决对全美移民法官和国土安全部(包括移民局 USCIS)都有约束力。


02 案件背景:一宗”盗刷设备”案,如何变成加重罪

当事人是尼加拉瓜公民,1996年持访客签证入境后逾期滞留。2004年国土安全部签发出庭通知,她在当年12月被缺席判决递解;2019年她申请重开(reopen)案件并获准。

2020年1月,她在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法院被判两项罪名成立:一项是”使用未经授权的接入设备”,判刑8个月;另一项是”加重身份盗窃”,判刑24个月。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是损失金额。移民法规定,涉及欺诈且被害人损失超过1万美元的犯罪构成加重罪。当事人主张,与她的定罪直接相关的损失只有3,450.42美元;但移民法官认定的金额是345,100.14美元。

BIA 支持了移民法官。判决书载明,刑事判决明确写出”总损失”为345,100.14美元,并命令她支付同等金额的赔偿;法院同时让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减轻她本人对全部损失的责任。至于3,450.42美元,那只是她某一天在迈阿密一家零售店购买五部手机的金额,在起诉书和认罪事实陈述中都只被当作一个”举例”。

💡 大为律师提示: 这一部分对华人社区尤其有警示意义。在欺诈、信用卡、税务、洗钱等涉及金额的案件中,刑事判决书上的赔偿金额(restitution)、连带责任条款、认罪书里的事实陈述,都可能直接决定移民法上是否构成加重罪。刑事案件中”签个字、认个罪、赔点钱就结案”的想法,放在移民法下可能代价极高。


03 法律逻辑:从”不能入籍”到”不可入境”

为了讲清楚这个案子,大为律师把BIA 的推理拆成为四步。

第一步:入籍要求”良好道德品格”。INA §316(a) 规定,申请入籍者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一直具备良好道德品格。

第二步:加重罪永久排除”良好道德品格”。INA §101(f)(8) 规定,任何时候曾被判加重罪的人,都不能被认定为具有良好道德品格。所以加重罪定罪等于永久关闭了入籍的大门。

第三步:永久不能入籍,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具备公民资格”。INA §101(a)(19) 定义”ineligible to citizenship”时,除了列举几部兵役法之外,结尾有一句兜底条款。BIA 认为这句兜底条款是面向未来的,它明确表示,依照移民法任何其他条款被永久禁止成为公民的人,同样属于”不具备公民资格”。

第四步:不具备公民资格的移民,不可入境。INA §212(a)(8)(A) 规定,任何永久不具备公民资格的移民都不可入境。

结论是:加重罪 → 永久无法入籍 → “不具备公民资格” → 不可入境。

为什么推翻 Kanga?

2000年的 Kanga 案认为,212(a)(8) 中”不具备公民资格”这一表述只限于逃避兵役的人。这次 BIA 指出 Kanga 有三个问题:

  1. 没有做文义分析。 212(a)(8)(A) 的条文本身完全没有提到把适用范围限于逃避兵役者。
  2. 会让另一款条文变得多余。 212(a)(8)(B) 已经单独规定逃避兵役者不可入境。如果 (A) 款也只适用于逃兵役者,国会就没有理由再专门写 (B) 款。
  3. 忽略了兜底条款,并错误依赖立法史。 BIA 强调,法条文字清楚时,不能借立法史得出相反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BIA 自己也承认,212(a)(8)(A) 和 101(a)(19) 比加重罪制度早了几十年,国会当年可能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条文之间的相互作用。这句话很可能会成为日后联邦法院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04 最关键的一点:新规则只对”未来”生效

这是本文最想让读者记住的一点。因为这次是明确推翻既有判例,BIA 进行了溯及力分析。BIA 承认这一改变不仅会加重本案当事人的负担,还可能导致过去已经获批豁免和绿卡的加重罪案件被重新打开;因此认定,适用新规则的利益不足以压倒人们对旧规则的合理信赖,决定仅作前瞻性适用。

具体界线是:定罪所依据的认罪(guilty plea)、不抗辩答辩(nolo contendere)或陪审团裁决,发生在2026年9月17日之后,才适用新规则。

所以:

  • 2026年9月17日或之前已经认罪或被陪审团裁决的,不会因为这个新理由被拒(但原有的犯罪后果依然存在)
  • 2026年9月17日之后才认罪或被裁决的,只要构成加重罪,就会多出一道不可入境障碍

也正因如此,本案当事人自己其实不受新规则影响。BIA 仍然回到旧框架审查她的申请,维持了移民法官的结论:她未能证明其美国公民儿子会遭受极端困难;在裁量层面,她的犯罪记录长期、广泛而严重,负面因素压倒正面因素,所以 212(h) 豁免被驳回,绿卡申请随之被拒。


05 “两座大山”:为什么 212(h) 豁免不再够用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定罪发生在2026年9月17日之后):

某申请人被判一项涉及欺诈的罪名,这项罪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属于”道德败坏类犯罪(CIMT)”,触发 §212(a)(2)(A)
  • 损失超过1万美元,在移民法上构成加重罪

在旧规则下:申请人只要证明美国公民或绿卡配偶、父母、子女会遭受极端困难,就有机会获得 212(h) 豁免,然后继续申请绿卡。

在新规则下:就算 212(h) 豁免获批,申请人仍然因为加重罪而”永久不具备公民资格”,落入 §212(a)(8)(A)。212(h) 豁免覆盖不了这一条,绿卡申请照样会被拒。

一句话总结:同一项定罪,现在可能同时造成两座大山;能移走第一座的豁免,对第二座无能为力。


06 哪些人会受影响?

🔴 受影响最直接的人群

  1. 目前正在面临刑事指控、尚未认罪或审判的非公民。 这是受影响最大的群体。现在做出的每一个认罪决定,都会直接适用新规则。
  2. 将来通过亲属或职业移民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I-485)的人,如果日后有加重罪定罪。
  3. 在海外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的人,因为 212(a)(8)(A) 同样适用于移民签证的签发。
  4. 在递解程序中寻求”调整身份+豁免”作为救济的人,包括某些绿卡持有人在递解程序中重新申请调整身份的策略。

🟢 基本不受这一新理由影响的情形

  1. 2026年9月17日或之前已经认罪或被裁决的定罪(原有的不可入境、可递解后果依然存在)
  2. 不属于移民法意义上”加重罪”的定罪
  3. 非移民签证申请(212(a)(8)(A) 的条文针对的是”移民”),不过其他犯罪类不可入境理由仍然适用

⚪ 需要个案分析的情形

少数特殊类别(例如难民或庇护身份转绿卡)适用的豁免条款范围与 212(h) 不同,是否以及如何受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07 什么是”加重罪”?五个常见误区

“加重罪”是 INA §101(a)(43) 专门定义的移民法概念,包含二十多个类别。和华人社区关系比较密切的常见类别有:

  • 欺诈类犯罪,被害人损失超过1万美元(本案即属此类)
  • 逃税,给政府造成的损失超过1万美元
  • 洗钱,金额超过1万美元
  • 盗窃、入室盗窃类犯罪,判刑一年以上
  • 暴力犯罪,判刑一年以上
  • 毒品贩运
  • 经营卖淫场所等相关犯罪
  • 人口走私、协助非法入境
  • 伪造证件类犯罪,判刑十二个月以上
  • 妨碍司法、作伪证等,判刑一年以上

误区一:”我在州法院被判的是轻罪(misdemeanor),不可能是加重罪。

“错。是否构成加重罪,看的是联邦移民法的定义,和州法把它叫”重罪”还是”轻罪”无关。州法上的轻罪也可能构成加重罪。

误区二:”我被判一年缓刑,一天牢都没坐,所以不算’判刑一年以上’。

“ 错。移民法上的”刑期”看的是法院判处的刑期,包括缓期执行的部分,而不是实际服刑时间。

误区三:”损失金额看我自己实际拿了多少钱。

“❌不一定。本案说明,移民法官可以根据刑事判决中的赔偿令,以及连带责任条款来认定损失金额。

误区四:”我的记录已经被法院消除(expunged)了,就没事了。

“ 通常不成立。多数基于改过自新而消除或撤销的定罪,在移民法上仍然被视为定罪。只有因为原审程序存在法律瑕疵而被撤销的定罪,才可能在移民法上不再算数。

误区五:”等刑事案件结束以后再找移民律师也来得及。

“这是最危险的误区。一旦认罪,定罪的性质基本就定型了,事后补救的空间非常有限。


08 给正在面临刑事案件的朋友:认罪协议谈判比以往更关键

美国最高法院在 2010 年的 Padilla v. Kentucky 案中已经确认,刑事辩护律师有义务告知非公民被告认罪可能带来的移民后果。新判例生效后,这项义务变得更加重要。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和移民律师通常会配合评估以下方向(具体是否可行,取决于案情和检方立场):

  • 罪名选择: 争取认罪于不构成加重罪的罪名或法条
  • 刑期安排: 对”判刑一年以上才构成加重罪”的类别,判处刑期哪怕少一天,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
  • 金额认定: 在欺诈、逃税类案件中,认罪书、事实陈述和赔偿令里的金额措辞要格外谨慎
  • 罪状对应: 确保赔偿金额与所认罪的具体罪状对应,而不是笼统承担全案损失

我们强烈建议:非公民被告在签署任何认罪协议之前,同时咨询刑事辩护律师和移民律师。


09 未来走向:联邦法院会如何看?

新判例很可能会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到挑战,有几点值得关注:

  1. 法院不再必须遵从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 2024年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案中推翻了 Chevron 遵从原则,联邦法院今后会独立判断 212(a)(8)(A) 和 101(a)(19) 的含义,不必遵从 BIA 的解释。
  2. 各巡回法院可能看法不一。 如果出现分歧,最终可能需要最高法院统一。
  3. 在法院作出相反裁决之前,新判例照常执行。 潜在的诉讼不会让它自动暂停。移民法官和移民局会从现在开始适用这项规则。

我们会持续关注后续诉讼进展,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


10 大为律师建议

如果您正在面临刑事指控:请在认罪之前,让移民律师评估罪名、刑期和金额对您身份的影响。在新规则下,这一步可能决定您将来能否拿到绿卡。

如果您过去有犯罪记录,正打算申请绿卡或移民签证:新理由原则上不适用于2026年9月17日或之前的定罪,但原有的犯罪类不可入境理由、豁免条件和裁量因素依然存在。递交任何申请之前,都应先做完整的风险排查。

如果您是绿卡持有人,有犯罪记录:出入境、申请入籍、续卡都可能引发审查。行动之前请先咨询律师。

移民法和刑法的交叉领域非常复杂,一项看似轻微的定罪,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PLLC,我们将为您提供严谨的案件分析,全面排查移民风险,制定稳妥的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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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移民法律和政策变化频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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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申请遇“大地震”!特朗普移民新政落地,新版I-485表格开始“查家底”了!

在传统的认知中,很多申请人总觉得:只要我在美国按部就班读书、工作、纳税,没有犯罪记录,一步步熬过排期,拿绿卡不过是走个过场。

但现实正在发生重大转向。

随着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新版“公共负担不可入境理由”(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最终规则于2026年9月18日正式生效,美国移民审理逻辑迎来了一次底层颠覆。

从过去“只要不触碰严重福利红线就能过关”,转变为“申请人必须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未来具备独立生存、绝不会依赖政府救助的能力”。 更要命的是,移民局(USCIS)同步启用了全新版本的I-485身份调整表格,直接把审查的“聚光灯”打在了你的家底和福利记录上!

这究竟是对留学生的“精准打击”,还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一刀切”?大为律师事务所为您深度拆解新政细节及实操应对策略。


01 审核门槛大跳水!

“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并不是新鲜事物,它起源于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若申请人在任何时间可能依赖政府救助生活,移民官有权拒绝其绿卡申请。

在拜登政府2022年的旧规中,门槛定得很高,只有当你“主要依赖(primarily dependent)”政府时才算公共负担,而且只查两样东西:现金援助(如SSI、TANF)和政府全额支付的长期护理。

但9月18日生效的2026年新规,彻底推翻了这一逻辑:

1. 审查口径大举延伸:不仅查“现金”,更查“非现金福利”新规将审查门槛降低为“在任何时候可能依赖政府满足基本需求(如住所、食物或医疗)” [cite: 1.1.2]。这意味着,大量原本被豁免的“收入审查型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被正式纳入黑名单。重点打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SNAP(食品券) 
  • Medicaid(白卡) 
  • CHIP(儿童医保) 
  • WIC(妇女、婴儿及儿童营养补充计划) 
  • 政府住房补贴(如Section 8/Housing Vouchers) 

2. 赋予移民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新规取消了机械化的及格线,采用了“全案综合考量(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标准。移民官将全面评估你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抚养负担、资产与财务状况、教育水平及职业技能。没有具体的打分公式,移民官有极大的权力去判断你“未来”是否会成为公共负担。

3. I-864(经济担保书)不再是“免死金牌”过去常有人认为,只要找个高收入的配偶或联合担保人交了 I-864,这关就稳了。新规明确强调:如果 I-864 不达标,可以直接拒签;但就算 I-864 达标了,也不能单独作为你不会成为公共负担的决定性证据。移民官会评估担保人是否“真的有意愿和可能”为你提供支持,同时更看重申请人自身的财务造血能力。


02 新版I-485表格更新了什么?

新规落地的最直接体现,就是9月18日同步启用的新版I-485(绿卡申请表)。这一版的更新,可以说是专门为了“查家底”量身定制的。

过去,旧版I-485只针对性地问两个窄问题:“你是否领过SSI/TANF等现金福利?”、“你是否接受过政府费用的长期护理?” 。大部分申请人可以直接闭眼填“No”。

但新版I-485(第63项)将问题合并成了一句极具杀伤力的灵魂拷问:

“Have you ever received any 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你是否“曾经”领取过“任何”需收入审查的公共福利?)

这个问题的刁钻之处在于:

  • 时间追溯无死角(Ever): 它问的是“曾经”,哪怕你是几年前疫情期间领过的福利,也必须在这里如实披露,不能隐瞒 。
  • 福利范围极广: 表格没有给出具体的福利清单,而是用“any(任何)”来兜底 。只要是基于低收入申请的福利,基本都涵盖在内。
  • 要求提供详细明细(第64项): 如果你勾选了“Yes”,你需要详细列出领取的福利名称、起止日期、领取的具体金额以及领取的原因 。

💡 大为律师敲黑板:新表要求“如实披露”,但“披露”不等于“死刑” 。根据新规的过渡期政策,如果你在2026年9月18日之前领取的白卡、食品券等非现金福利,虽然你需要申报,但移民局不能将其作为拒绝你绿卡的理由(过往历史仍按旧规审理)。但如果你在9月18日之后继续领取,这些记录就会变成对你不利的审查因素 。

(注意:基于合法纳税或供款获得的福利,如失业金、Medicare、社会安全退休金,以及退伍军人福利、公立K-12教育等,不属于“公共负担”审查范围。)


03 留学生和家庭移民最该注意什么?

并非所有外国人都受此限制(难民、庇护获批者、特定人道主义签证等享有法定豁免),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留学生及华人申请群体而言,影响最为直接:

1. EB类职业移民(留学生主流转型路径)从 F-1 走到 H-1B,再到通过 EB-1、EB-2、EB-3 等递交 I-485 申请绿卡的人,你的“年龄、健康、教育与技能、财务报表”就是最好的武器。如果你是高学历、有稳定雇主担保、有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无不良负债,其实你的情况天然契合“经济自立”的画像,不需要过度恐慌 。关键在于将材料准备得无懈可击。

2. 亲属及婚姻类移民(“婚绿”首当其冲)这是审查的“重灾区”。如果你通过公民或绿卡配偶申请永居,新规下,仅凭美籍配偶的高收入已经不足以稳拿绿卡 。外籍配偶本人的语言能力、学历、在美工作潜力及家庭抚养比例,都会被移民官仔细推敲 。如果你没有工作,且家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移民官甚至有权要求你额外缴纳一份“公共负担保证金(Public Charge Bond)”来抵消风险 。

3. 在美生子的父母及家属如果申请人的子女或家庭成员基于申请人的低收入申请了政府福利,虽然福利不直接算在申请人头上,但这种“家庭符合低收入福利标准”的事实,会被视为申请人财务状况不佳的间接证据 。


04 从“证明合法”到“证明价值”

面对本届政府高度强调“移民经济自立”的紧缩环境,我们该如何破局?

  1. 分水岭:2026年9月18日。 案件审理按提交日期计算。如果你在新规生效日前已递交I-485,适用旧规;如果在9月18日当天及之后递交,全面适用新规及新表。
  2. 停止触碰“擦边球”福利。 从即日起,对于尚未取得绿卡的在美华人,如果不是真的吃不上饭、看不起病,千万不要随意去薅美国政府的“福利羊毛”。对于任何号称“免费发放”、“低收入专享”的补贴项目,申请前务必向专业律师核实。
  3. 建立强大的个人“财务护城河”。 绿卡申请的文书工作需大幅前置。尽早建立良好的信用分,保留连续的报税记录、持续有效的商业医疗保险(非常加分项)、清晰的银行存款证明以及各种能够证明自己“绝不会成为美国纳税人负担”的学历和职业技能证书。
  4. 表格填写如履薄冰。 新版I-485第63项的“陷阱”极多。对于曾经领过福利的申请人,到底该如何界定该福利是否属于“Means-Tested”,该如何做解释说明?这已经不是DIY能解决的问题了,一字之差可能引发RFE(要求补充材料)甚至直接拒签。

在未来的移民路上,美国移民局不仅要查你“背景是否清白”,更要查你“能否靠自己立足”。 提早规划,合规避险,才能在这场移民政策的大洗牌中稳操胜券。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公共负担政策复杂且个案差异巨大,请咨询大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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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移民快讯:工卡表格"一日两变":新版 I-765 刚强制启用,移民局又要求改回旧版

移民局事先在官网公告:新版 I-765 工卡申请表(版本日期 09/15/26)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启用,并且不设任何宽限期。按照公告:

  • 9 月 15 日之前寄出或在线提交的,接受旧版(08/21/25 版);
  • 9 月 15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只接受新版,旧版一律拒收。

这次表格更新与国土安全部(DHS)7 月 17 日发布的一项终版规则配套。该规则取消 F-1 学生、J-1 交流访问学者和 I 类外国媒体代表的”身份存续期”(D/S)制度,改为固定入境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这项主要针对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的规则,却让所有类别的工卡申请人都必须换用新表,包括通过家庭移民调整身份、申请 (c)(9) 工卡的申请人。

我们事务所严格遵守官方指引,在第一时间按新版要求为客户完成了递交。

然而,9 月 14 日晚间,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F. Dennis Saylor IV 在Presidents’ Alliance v. DHS一案中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迟该规则的生效日期,并禁止 DHS 和 ICE 在诉讼期间实施该规则。随后,移民局以法院禁令(Court Order)为由发布公告,要求申请人改回使用旧版表格。

我们的看法

法院叫停规则,是司法审查的正常运作。但移民局此前明确宣布”不设宽限期”,如今却在原定生效日前后突然转向,而且没有同步说明:那些依照其最初公开指引、使用新版表格的申请该如何处理。

申请人和移民律师严格遵循官方指令,却因此面临合规风险,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在政策急速变动的环境下,行政机关更应当为善意遵守指引的申请人提供清晰的过渡安排。

实务提示

第一、关于新旧版本冲突如果您的案件在 9 月 15 日当天或之后,依据移民局最初的公开指引提交了新版表格,目前官方尚未明确会直接受理,还是会因为”版本不符”而退件(Reject)、要求重新递交。我们将持续关注移民局的后续补救或豁免政策。如果不幸被退件,按移民局届时认可的版本重新递交即可。退件并不等于拒绝(Denial),不会在您的移民记录上留下负面记录。

第二、关于捆绑申请的影响如果您的 I-765 是作为家庭移民调整身份的一部分,与 I-130 和 I-485 一同捆绑递交:即便 I-765 被退件,原则上也不应当影响已经递交的 I-130 和 I-485 主申请。建议您收到收据通知(I-797C)后逐一核对,确认每份表格是否都已被正常受理。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三、关于诉讼后续法院目前的裁决是暂缓生效,并不是终局判决,也没有撤销这项规则。法院已排定 10 月 2 日召开案件进展会议,但这个日期并不代表禁令届时到期。后续的法院裁决或上诉程序都可能再次改变局面,表格要求也可能随之再度调整。递交前请务必以移民局官网的最新公告为准。

我们将继续跟进此事的发展,如有最新动态会及时与大家同步。

🔗 官方链接:https://www.uscis.gov/i-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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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 #工卡 #EAD #I765 #USCIS #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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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移民快讯:“公共负担"新规今日(9月18日)生效:绿卡申请审查全面收紧,多州已提起诉讼

今天,2026年9月18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新版”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规则正式生效。对于正在准备或即将递交绿卡申请的华人朋友来说,这是今年最值得关注的移民政策变化之一。大为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梳理新规要点、适用范围,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法律诉讼。

一、发生了什么?

新规的终版于2026年7月20日刊登在《联邦公报》上,并于9月18日生效。新规废除了2022年版的公共负担法规,USCIS表示,移民官将重新拥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考虑所有相关事实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公共负担”。随后USCIS发布了配套的政策指引。

二、哪些申请受影响?

新规适用于9月18日当天或之后邮戳寄出、或在线提交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USCIS同时推出新版I-485表格,自9月18日起递交的申请须使用新版本。

可能受影响的类别包括:部分亲属移民、职业移民以及多元化移民(抽签绿卡)申请人。难民、庇护、VAWA、T签证、U签证、特殊移民少年(SIJ)等人道主义类别以及其他若干类别,依法仍然豁免公共负担审查。

三、审查标准有何变化?

新规不再采用单一、固定的测试,而是由移民官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整体情况”(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考量因素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资产与经济来源、教育背景与职业技能。经济担保书(I-864 Affidavit of Support)以及与领取公共福利相关的证据也可能被纳入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新规比2019年版走得更远:它并未逐一列明哪些福利会被考虑,而是要求移民官运用”良好判断与裁量”,评估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这意味着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

特别提醒:9月18日之前领取的公共福利,仍按2022年框架评估。换言之,过去依据2022年规则合法领取的非现金福利,不会被新规”追溯”处理。

四、正在进行的诉讼

新规生效前,已有两起联邦诉讼同时启动:

纽约州总检察长Letitia James牵头21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一宗诉讼;纽约市长Zohran Mamdani则联合芝加哥、旧金山、圣塔克拉拉县、西雅图、金县以及Public Rights Project另行起诉。伊利诺伊州也是州联盟的原告之一。

原告的主要论点是:新规违反《行政程序法》(APA),属于”任意且反复无常”,超越了DHS的法定权限,并背离了国会确立的公共负担条款的长期含义。原告还指出,DHS自己估计,新规引发的退出或放弃申领福利,每年可能使联邦向各州拨付的Medicaid和CHIP资金减少约40.5亿美元,SNAP资金减少约10.2亿美元。

回顾历史,这是特朗普政府第二次推行类似规则;第一任期的版本曾被James牵头的诉讼成功阻止,该裁决获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之后拜登政府予以撤销。

但必须强调:提起诉讼并不会自动暂停新规。截至发稿时,我们尚未看到法院发出禁令,新规已按期生效。诉讼进展可能随时变化,大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

五、对华人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自9月18日起递交的绿卡申请,将接受更新后的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整体情况在审查中的分量明显加重。我们建议:

第一,提前准备完整的财务证明,包括收入、存款、房产、投资、保险等,证明申请人具备自给自足的能力。第二,确保经济担保人资质充足,材料清晰完整。第三,如果本人或家庭成员曾经或正在领取任何政府福利,请先咨询律师再做决定,不要自行盲目退出福利,尤其是美国公民子女合法享有的福利。第四,关注学历、职业技能、英语能力、健康保险等有利因素,在申请中充分呈现。

六、大为律师事务所可以帮您

新规赋予移民官更大裁量权,每一份申请的准备质量都将直接影响结果。大为律师事务所专注美国移民、遗产规划及跨境商业与税务,以中英双语服务华人客户。如您计划递交绿卡申请,或担心过往福利记录的影响,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个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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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 #美国移民 #公共负担 #PublicCharge #USGreenCard #US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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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法律服务·深度观察】重磅!万斯定调H-1B改革:拟征10万美元天价申请费,或将取消60天失业宽限期!

近日,美国副总统J.D. 万斯(JD Vance)在知名科技创投播客 All-In Podcast 上针对 H-1B 签证项目发表了强硬言论。他明确指出,H-1B 签证项目的核心目的应该是为美国科技行业和整体经济引进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顶尖高技能外籍专业人才,而不是允许企业用薪酬较低的外籍员工来替代美国本土工人。


万斯的此次发言释放了极其明确的信号。随着特朗普政府正在实施并提出一系列 H-1B 重大改革措施,美国工作签证体系正面临数十年来最具颠覆性的洗牌。大为律师事务所为您梳理以下即将或已经落地的重磅政策,以及留学生与在职华人的应对之策。


政策一:2027财年(FY2027)加权抽签机制全面启动

过去“人人平等、全凭运气”的 H-1B 抽签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 FY2027 注册季中,全新的加权抽签系统(Weighted Selection System)已正式启用。

该系统在保留各个工资级别申请通道的同时,将更高的中签权重赋予了高技能和高薪水级别的申请人。 这意味着,刚毕业只能拿到入门级(Entry-level)薪资的留学生,其中签几率将被大幅稀释;而薪资越高、级别越高的岗位,获批优势将极其明显。


政策二:拟征收 $103,265 天价申请费(9月24日截止听证)

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目前正提出一项惊人的收费提案:拟对每份受名额限制(Cap-subject)的 H-1B 申请(包含符合高学历豁免条件的申请)收取高达 103,265 美元的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 这笔超 10 万美元的巨额费用,是独立于2025年早些时候出台的 10 万美元支付要求之外的全新提案。
  2. 时间极其紧迫:
     今天已是2026年9月16日,该拟议尚未成为最终定局,公众意见征询期将于下周的 2026年9月24日 截止! 如果最终落地,高昂的合规成本恐将让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放弃赞助 H-1B。


政策三:拟取消 60 天失业宽限期

长期以来,H-1B 及其它特定临时工作签证持有者在遭遇裁员后,依法享有 60 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来寻找新工作并转移签证(Transfer)。

目前,DHS 已经提议终结现行的 60 天宽限期政策。该提案目前仍在审查阶段,公众意见征询期将于 2026年11月10日 截止。 对于在科技行业震荡中面临裁员风险的外籍打工人而言,若失去这60天的缓冲,一旦失业便可能立即面临非法滞留的险境。


谁受冲击最大?

在这场主打“反低薪替代”的改革风暴中,首当其冲的是大量依赖外籍初级工程师的 IT 外包与咨询公司。

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的数据显示,印度在目前的 H-1B 体系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在 2024 财年(FY2024)获批的 H-1B 申请中,高达 71% 的受益人出生于印度。 万斯的表态与 DHS 的组合拳,旨在精准打击这一“批量输送廉价劳动力”的商业模式。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面对门槛不断拔高、合规成本可能飙升至“天价”的 H-1B 政策环境,单一依赖 H-1B 留美已不再安全。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PLLC)建议广大留学生与跨国企业:

  1. 密切关注近期法规动态:
     重点关注 9月24日 与 11月10日 这两个关键的公众意见截止日,提前预判政策走向。
  2. 多管齐下,布局替代方案:
     针对自身条件,尽早评估与规划 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L-1(跨国公司高管/技术人才签证),或直接启动 EB-1/NIW 等绿卡申请通道,掌握身份主动权。

如果您对 H-1B 新政有任何担忧,或需要为个人/企业量身定制移民与合规方案,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大为律师事务所您的全美法律与合规战略伙伴。

  • 📞 全国咨询热线: (312) 888-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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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 | 跨境税务与移民:放弃绿卡、回国定居就不用报美国税了?先别急着交 I-407!

常言道,可怜天下父母心。许多华人家庭选择移民,初衷往往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广阔的就业前景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作为第一代移民,父母倾尽全力托举下一代,自己却未必有在美国长久定居的打算。近期,我们团队接到了大量类似咨询:在准备放弃绿卡、回国定居之际,应当如何合法、妥善地处理相关的跨境税务问题。又过了一年一度的升学季,最近总是有人咨询;

“孩子读完书了,我们准备回国养老,绿卡想直接放弃掉。”
“听朋友说,只要把绿卡交回去,以后就跟美国税务没关系了。”

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美国税务身份“进来容易,出去难”。离开时,可能牵涉到长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受涵盖离境者(Covered Expatriate)、Form 8854,以及大家常说的“弃籍税/离境税”(Exit Tax)。

尤其要提醒的是:这些规定不只针对美国公民,持有绿卡多年的人同样可能适用。


一、绿卡持有人的“8 年规则”

如果您在截至放弃身份当年的过去 15 个纳税年度中,有至少 8 个年度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PR),一般会被 IRS 视为“长期居民”(LTR)。

几个容易误解的地方:

  • 按“纳税年度”计算,不是按天数。 某一年哪怕只持有绿卡一天,通常也算作一个年度。所以实际持卡刚满 6 年多,就可能已经踩到“8 个年度”的门槛。
  • 8 年只是判断“是否属于长期居民”的门槛,并不等于持卡满 8 年就一定要缴离境税。
  • 如果某一年您依照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条约,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税务居民,且未放弃条约待遇,该年度可能不计入 8 年。但这一选择本身也有后果,需要专业评估。

二、什么情况下会成为“受涵盖离境者”?

如果您是长期居民(或美国公民)放弃身份,接下来要看是否属于Covered Expatriate。以下三项符合任意一项即可能被认定:

① 净资产测试离境当日全球净资产达到200 万美元或以上。这一数字不随通胀调整,房产、股票、退休账户、公司股权、海外资产都要计入。

② 所得税负测试离境前 5 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年度美国联邦所得税净额超过当年门槛。根据大为律师是查到的官方数据,2026 年门槛:21.1 万美元(2025 年为 20.6 万美元,每年随通胀调整)

注意,这里看的是“缴纳的税额”,不是收入。

③ 税务合规测试(最容易被忽视)无法在 Form 8854 上证明自己已履行离境前5 个纳税年度的全部联邦税务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资产不到 200 万、税负也没达到门槛,只要过去几年漏报了所得税或海外资产信息申报,一样可能成为受涵盖离境者。


三、离境税到底怎么算?

一旦被认定为受涵盖离境者,将适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877A 条。

简单来说,IRS 会假设您在离境日前一天,把名下全球资产按公平市价“卖掉”(视同出售,deemed sale),对其中尚未实现的增值计算税款。

🇺🇸2026 年,视同出售产生的净收益可先扣除 91 万美元(2025 年为 89 万美元)。超过部分才需要缴税。这一额度是所有资产合并计算,不是每项资产各扣一次。

可能涉及的资产包括:

📈 股票、基金及其他投资

🏠 美国及海外房地产

💼 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权益

🌏 海外金融资产

📦 其他符合规定的财产

但并非所有资产都按同一套规则处理。递延薪酬、IRA/401(k) 等指定递延税务账户、非授予人信托,各自有特殊规定,有些情况下税负甚至比普通资产更重。


四、很多人没想到的“后遗症”:影响美国子女继承

这一点对华人家庭尤其重要。如果您成为受涵盖离境者,日后赠与或遗留财产给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例如留在美国的子女),接收方可能需要依照第 2801 条缴纳税款,税率按最高联邦遗产/赠与税率(目前为 40%)计算,仅扣除每年的赠与免税额。

换句话说,离境税可能不是一次性的问题,而会延续到下一代。


五、放弃绿卡前,这 5 件事一定要做

第一、先检查过去的税务申报是否完整

不要只看 Form 1040。过去如有 FBAR(海外金融账户申报)、Form 8938、海外公司相关申报(如 Form 5471)等义务,都要确认是否已按时完成。如有遗漏,应在放弃身份之前先行补救。

第二、准确计算自己是否属于长期居民

不要用“我拿绿卡几年”粗略判断,而要逐年核对过去 15 个纳税年度中有几年是 LPR。这一步应在做决定之前完成。

第三、移民身份与税务身份是两回事

Form I-407 是 USCIS 用来记录自愿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表格。但 USCIS 也指出,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实际长期离开美国并有永久移居海外的意图时,LPR 身份可能在提交 I-407 之前就已被认定放弃。

同时,“绿卡过期”不等于放弃身份,“人不在美国”也不等于税务义务结束。离境日期如何认定,直接影响离境税计算,需要结合移民法和税法一起判断。

第四、不要忘了 Form 8854

符合申报条件者,应随离境当年的税表提交 Form 8854。它不仅用于申报资产等信息,还包含对过去 5 年合规情况的证明。未依规定提交,可能面临 1 万美元罚款,且可能直接被视为受涵盖离境者。

等第五、先规划,再放弃

名下如有房产、股票基金、退休账户、公司或合伙权益、海外投资,应在提交 I-407之前就完成评估:资产估值、成本基础、出售时机、赠与安排、退休账户处理、家庭成员的继承规划等,都可能大幅影响最终结果。

顺序错了,很多规划空间就没有了。


写在最后

放弃美国绿卡或公民身份,不只是“搬个家”。

特别是持卡多年、资产较多、有海外资产或退休账户、曾有海外金融账户,或子女留在美国的家庭,千万不要只凭一句:

“我回国了,以后就不用报美国税了。”

这句话,可能让您付出非常昂贵的代价。

真正麻烦的,往往不是离开美国,而是离开之前,该处理的事情有没有处理干净。


关于大为律师事务所

大为律师事务所是位于芝加哥的中英双语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美国移民法、遗产规划、跨境商业与税务,长期为华人客户提供服务。

对于计划回国定居、放弃绿卡或美国国籍的客户,我们可协助从移民身份、税务合规、资产与遗产规划多个角度进行整体评估,并视需要与熟悉离境税的 CPA 协同处理。

📍 203 N. LaSalle St., Suite 2100, Chicago, IL 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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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上热搜的"公民身份",绿卡持有人该如何重新审视?

今年,”美国公民身份(Citizenship)”几乎贯穿了全年的新闻头条。不过,绝大多数讨论都集中在”在美国出生的孩子能不能成为公民”这个问题上。

今天,大为律师事务所想换一个角度:对于已经手握绿卡的朋友来说,这一轮公民身份的大讨论,真正值得您思考的是什么?


一、先把新闻理清楚:出生公民权这一年发生了什么

6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在 Trump v. Barbara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裁定,2025年1月签署的限制出生公民权行政令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予以推翻。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该行政令的合宪性作出实体判决。

8月6日|新行政令出台最高法院判决一个多月后,政府又签署了新的行政令,试图以另外的例外情形限缩出生公民权的适用范围。

9月2日|联邦法院再次叫停马里兰州联邦地区法院 Deborah Boardman 法官对新行政令发出初步禁令,认为其”几乎可以肯定违宪”。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

法律基石没有变。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在美国出生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出生即为美国公民。除外国外交官子女等极少数传统例外,这一原则至今未变。


二、绿卡很珍贵,但它不是”终点”

绿卡让您可以在美国合法居住和工作,不需要另行申请工作许可。但绿卡身份本质上是有条件的,有几件事需要清醒认识:

1. 长期离境,可能被认定”放弃永久居留”

  • 单次离境超过 6个月但不足1年:申请入籍时,通常会被推定”连续居住”中断,需要举证推翻。
  • 单次离境 1年或以上:如果事先没有办理回美证(Re-entry Permit),绿卡一般不能再作为入境文件使用,可能需要申请回美签证(SB-1)或面对放弃身份的质疑。
  • 是否”放弃”永久居留,最终看的是您的居住意图和与美国的实际联系(报税身份、住所、工作、家庭等),并不只是简单地数天数。

2. 每次入境,都要重新接受检查绿卡持有人每次回美,仍需接受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检查。特别是离境超过180天、或有某些刑事记录等情形的,法律上可能被视为”重新申请入境”,审查会更严格。

3. 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被驱逐即使持有绿卡多年,涉及特定刑事犯罪、移民欺诈等情形,仍可能面临撤销身份和驱逐出境程序。


三、入籍,改变的是什么?

🇺🇸 美国护照与领事保护美国护照可以免签或落地签前往大量国家和地区,在海外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寻求美国使领馆协助。

🗳️ 投票权与更多公共参与可以在联邦、州和地方选举中投票,也可以担任需要公民身份的公职和联邦职位。

✈️ 境外停留不再影响身份公民身份不会因为长期居住海外而丧失。(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入籍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欺诈,公民身份仍可能被依法撤销。)

👨‍👩‍👧 可以为更多亲属申请移民绿卡持有人只能为配偶和未婚子女提出亲属移民申请;成为公民后,还可以为父母、已婚子女和兄弟姐妹提出申请。其中,公民的配偶、父母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属于”直系亲属”,不受年度排期限制。

💡 很多人不知道:入籍后,未成年子女可能自动成为公民

根据《儿童公民法》(INA 第320条),孩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会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 父母至少一方是美国公民(出生或入籍均可);
  • 孩子未满18周岁;
  • 孩子持有美国绿卡;
  • 孩子在美国居住,并处于该公民父母的合法及实际监护之下。

也就是说,家长入籍的那一刻,符合条件的孩子往往”同步”成为公民,无需另行递交入籍申请。建议之后为孩子申请美国护照或公民证书(N-600),把身份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请注意:这项规定只惠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子女,配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公民身份;孩子如果没有绿卡或不在美国居住,也不适用这一条。


四、华人朋友入籍前,一定要想清楚的一件事

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通常意味着:

  • 中国护照失效,回国需要申请中国签证;
  • 户籍、国内的部分权益和手续办理方式可能随之变化;
  • 涉及国内房产、继承、公司股权等事务时,身份文件和办理流程会有所不同。

这并不是说不该入籍,而是建议您提前梳理好国内的资产与事务安排,再从容做决定。


五、入籍的基本条件与时间点

居住年限

  • 一般情形:持绿卡满 5年,且期间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 30个月;
  • 与美国公民结婚:持绿卡满 3年,期间与同一位美国公民配偶保持婚姻并共同生活,且在美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 18个月。

提前递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早可以在满足居住年限前90天递交入籍申请(N-400表)。

其他要求包括年满18周岁、递交前在所在州或移民局辖区居住满3个月、具备良好道德品行,以及通过英语和公民知识考试(年长且持绿卡时间较长的申请人可能有豁免)。


六、现在的审核环境:准备要比以往更充分

过去一年多,入籍审核整体趋严,以下几点值得留意:

  • 公民知识考试更新:2025年10月20日及之后递交的申请适用新版考试,题库扩大、及格门槛提高;
  • “良好道德品行”审查更细:移民局会更全面地审视申请人的守法记录、报税情况和社区表现,并已恢复在部分案件中进行邻里走访调查;
  • 长期出境、既往移民违规、刑事记录等情形,背景审查耗时可能更长;
  • 申请费可能上涨:国土安全部今年6月发布拟议规则,计划将 N-400 申请费从现行的760美元(纸质)/710美元(网上)提高到1,330美元/1,280美元,并取消减费和免费申请。该规则目前尚未生效,具体以移民局正式公布为准。

结语

如果您已经符合条件,却一直把入籍申请往后拖,不妨静下心来想一想:究竟是什么在让您犹豫?

是担心考试?顾虑国内的资产和身份?还是担心过去的出境记录或其他历史问题?这些都是可以提前评估、提前准备的。

大为律师事务所长期为华人家庭提供中英双语的移民、遗产规划和跨境商务与税务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绿卡维持、入籍申请、子女身份或国内资产安排方面有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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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 | 法律评析:生效前夜被联邦法院叫停:F-1/J-1"四年上限"新规暂缓实施—48页裁决原文深度解读

2026年9月14日傍晚,距离国土安全部(DHS)”取消 D/S、改为固定入境期限”的最终规则生效仅剩数小时,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F. Dennis Saylor IV 签发了一份长达48页的《关于初步禁令动议的备忘录与命令》,并同时发布了”推迟最终规则生效日期的初步禁令命令”。

结论先行:9月15日起,F-1学生、J-1交流访问者及I类外国媒体代表,继续适用现行的 Duration of Status(D/S)制度,新规暂不生效,且效力及于全美。

本文基于法院公开的裁决原文(非转述新闻稿),为您梳理:新规原本要改什么、法院为什么叫停、裁决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以及学生、家长、学校和雇主现在应该怎么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案名
Presidents’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 et al. v.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et al.
案号
Civil Action No. 1:26-cv-13799-FDS
法院
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D. Mass.)
法官
F. Dennis Saylor IV
裁决文书
Dkt. No. 50(备忘录与命令,48页);Dkt. No. 51(初步禁令命令)
裁决日期
2026年9月14日
被挑战的规则
91 Fed. Reg. 44976(2026年7月17日公布),原定2026年9月15日生效
下一步
法院已定于2026年10月2日召开状态会议(status conference)

原告共八家:Presidents’ Alliance、NAFSA(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马萨诸塞州独立院校协会(AICUM)三家教育机构组织,以及美国教师联合会(AFT)、AFT Local 6516研究生工会、美国报业公会(The NewsGuild-CWA)、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AW)及其2322分会等劳工组织。裁决书特别注明,政府未对原告的起诉资格(standing)提出异议。


二、回顾:这条新规原本要改什么?

自1978年起,F-1学生以”D/S”方式入境——I-94上不写具体日期,只要持续全日制学习、保持合法身份,就可以一直留到学业(含OPT)结束。J-1自1985年起适用同一框架。

根据裁决书对最终规则的归纳,新规的核心改动包括:

  1.    
  2. F、J 身份最长4年,不论项目实际长度;超出需向USCIS递交 I-539 申请延期(EOS)。
  3.    
  4. I 类媒体代表最长240天。
  5.    
  6. 延期审批完全属于裁量权,且不可上诉——法院引用了规则原文:”decisions may not be appealed”。
  7.    
  8. 禁止攻读同级或更低学历的第二学位(例如已有J.D.再读LL.M.税法、工程硕士加MBA双学位,均受影响)。
  9.    
  10.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不得变更学习目标(最终版增加了”特殊情况”例外);本科生第一年转学受限。
  11.    
  12. F-1 毕业后宽限期由60天缩短为30天;提前完成学业者也须在30天内离境。

对中国学生而言,影响最直接的是博士生:裁决书引用的数据显示,研究型博士从入学到毕业的中位时长约为5.7年,硕博连读平均达7.3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博士生都将面临至少一次”不可上诉的裁量审批”。


三、法院的法律框架:为什么是 APA,而不是”政策好坏”?

这是理解本案最关键的一点。

Saylor 法官在裁决书中用了相当罕见的强烈措辞批评新规,但他同时非常明确地划定了司法权的边界。他写道,法院无权因为一项规则”误入歧途、考虑欠周”或”可能对美国造成长期损害”而将其阻止——司法的职责不是确保行政部门不做不明智的决定,而是确保政府在制定规则时遵守法律。

本案适用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依据最高法院Mo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1983)确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必须审查相关数据,并在”所发现的事实与所作出的选择之间”建立合理联系。

程序上,原告依据APA 第705条请求”推迟生效日期”。法院指出,第705条的审查标准与初步禁令相同,即四要素检验(Winter v. NRDC):

  • 实体胜诉可能性(最重要的一项)
  • 不可弥补的损害
  • 衡平权衡
  • 公共利益(政府为被告时,后两项合并审查)

四、核心分析:法院认定新规在四个方面”武断且任意”

(一)成本收益分析:只算了”手续费”,没算”生源流失”

DHS 在最终规则中量化的成本约为4.431亿至4.486亿美元,主要是学校DSO/RO熟悉规则、学生递交EOS的时间和费用。

但评论期内,NAFSA 等援引 Institute for Progress 的调查:49%的在读国际学生表示若当初没有D/S就不会来美;潜在申请者中,愿意来美的比例下降16%。经济学家 Michael Clemens 等人的分析则估算,即便保守假设F-1毕业生减少10%,十年后美国每年的经济损失可达720亿至1450亿美元。

DHS 的回应是:这些数字”不确定、带有推测性”,调查反映的是”假设偏好而非实际行为”,并认为学校可以用”其他合格申请者”填补空缺。

法院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站不住脚:

  • 所有成本收益分析本质上都有预测性,不能仅以”不确定”为由把一项明显且巨大的成本当作零;
  • DHS 既没有提出自己的数据,也没有提出任何替代估算方法;
  • 行政机关的预测性判断确实享有尊重,但前提是基于高度技术性的分析——无依据的定性推测不享有司法尊重。

法官对”用其他申请者填补”的说法尤其不以为然:认为MIT、哈佛的理工科研究生可以被随意替换,不是对合理关切的理性回应。

(二)替代方案:一句”我们希望统一标准”不构成理由

评论者提出了三类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1.    
  2. 升级 SEVIS 系统,为长期学生增设合规检查节点;
  3.    
  4. 按项目实际长度设定固定期限,而非一刀切4年;
  5.    
  6. 针对高敏感研究领域或特定风险人群加强审查,而非全面取消D/S。

法院逐一审查了DHS的回应,认为均属结论性表述。例如,对第二类方案,DHS只说”希望设定不超过4年的预定时间点”——法官直接称之为ipse dixit(”我说了算”式的断言),并指出DHS从未解释为什么”与学制挂钩的固定期限”就无法实现统一与可管理的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裁决书脚注17指出:DHS 用来证明D/S存在漏洞的多起事件,本身就是通过 SEVIS 发现的。

(三)对重大公众评论的回应:六个方面敷衍了事

法院首先指出,DHS 仅给出32天评论期——对如此重大的改革而言”勉强合法”,但仍收到近22,000条评论。法院认定DHS至少在以下方面未作实质回应;   

  1. 生源流失与美国的国际竞争力;
  2. 替代方案;
  3. 博士项目等学制现实;
  4. 同级第二学位、联合学位的正当性;
  5. 学生与学校长期形成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s);
  6. USCIS 积压——有评论预测 I-539 申请量将增加163%,而DHS的回应仍是一句”我们不认为需要额外保障措施”;
  7. 新闻自由——外国记者每240天就要接受一次不可上诉的裁量审查,可能导致自我审查,DHS对此几乎未作回应。

法官反复强调的一句核心逻辑是:一份”我们相信”的声明,不等于有理由的分析。

(四)规则与目标之间缺乏合理联系

DHS 的两大理由是国家安全和防范欺诈。法院认为二者都与”四年上限”脱节:

国家安全:政府在诉讼中援引了5起事件、涉及11人,其中3起(9人)涉及中国学生拍摄军事设施,另有一起俄罗斯情报人员以伪造的巴西身份取得F-1签证。法院指出,这些行为完全可以在4年内完成,甚至用半年的B类签证就能做到;那名俄罗斯特工在美仅两年。法官对此的评价相当尖锐——认为”新规是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需”的主张近乎荒谬(borders on the absurd)。

防范欺诈与逾期滞留:DHS称自2003年以来约77,000名F-1学生持学生身份超过10年,但这不到F-1总数的5%,且与”博士+毕业后实习”的正常路径完全吻合。至于逾期滞留,法院指出,在D/S下违法滞留的人在固定期限下同样可以违法滞留;宽限期从60天缩短为30天,反而可能增加非故意逾期的风险。

对 I 签证,法院注意到 DHS 甚至没有提出任何一项与外国记者相关的具体国家安全风险。


五、裁决的”边界”:它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专业读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这决定了本案后续的走向:

1. 这是”推迟生效”,不是”撤销规则”。原告同时请求撤销(vacatur)和简易判决,法院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做法,仅依据第705条推迟生效日期,其余请求驳回但保留日后重新提出的权利(denied without prejudice)。规则本身仍然存在于《联邦公报》上。

2. 法院没有触及宪法问题和”违反法律”的主张。原告还主张新规违反第一修正案(新闻自由)以及违反《移民与国籍法》8 U.S.C. §1101(a)(15)(F)。法院认为既然已认定规则”武断且任意”,便无需回答这两个问题(脚注18、19)。这意味着这两个论点仍可能在后续实体审理或上诉中成为争点。

3. 全国性救济与Trump v. CASA的关系。政府援引最高法院2025年的Trump v. CASA案,主张救济只能限于原告。法院的回应分三层:

  • CASA 处理的是1789年《司法法》下的衡平救济,其本身已注明APA是否授权撤销行政行为是”另一个问题”;
  •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在2026年8月的 Woonasquatucket River Watershed Council v. USDA 案中,已明确否定将第705条等同于传统衡平权力的观点;
  • 有权力不等于必须行使——但原告仅代表约600所院校,而全美高校超过5,000所,学生转学、联合学位频繁,若只对原告适用,将形成”平行监管体系”,造成混乱。

这一部分是政府上诉时最可能重点攻击的环节,值得持续关注。

4. 这是”可能胜诉”的判断,不是终局判决。初步禁令阶段的结论是”原告有相当大的胜诉可能性”,最终结果仍有待实体审理。


六、我们的判断:接下来可能怎么走?

结合本案程序和近年移民规则诉讼的一般规律,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出现:

  • 政府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并申请暂停执行初步禁令(stay pending appeal)。考虑到第一巡回法院刚在 Woonasquatucket 案中支持了第705条的全国性救济,政府在该层级获得暂停的难度可能较大。
  • 政府直接或随后向最高法院申请紧急救济。近年来,行政部门频繁使用最高法院”紧急案件”程序,结果难以预判。
  • 地区法院继续推进实体审理,原告可能重新提出撤销规则或简易判决的请求(10月2日状态会议将是观察节点)。
  • DHS 重新启动规则制定程序,补足成本收益分析、回应评论后再次发布。由于法院认定的主要是程序性和说理性瑕疵,这条路在法律上是开放的。

换言之,D/S 暂时保住了,但”固定期限”政策并没有消失。当前的状态是一个”窗口期”,而不是终点。


七、实务建议

对 F-1 / J-1 在读学生及家长

  • 目前无需仅因学制超过4年而递交 I-539 延期申请。
  • 入境后请核对电子 I-94 记录,确认入境期限仍显示为 “D/S”;如出现具体日期,应及时联系学校DSO/RO并咨询律师。
  • 继续严格维持身份:全日制注册、及时更新地址、按规定办理CPT/OPT、保持 I-20 / DS-2019 有效。现行规则下的60天宽限期仍然适用。
  • 暂缓转学、换专业、读第二学位的同学,在现行规则下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但如计划跨越较长时间,建议保留在法律环境变化时调整的余地。
  • 国际旅行本身不受该裁决直接限制,但鉴于政府可能上诉、情况存在变数,出行前建议确认最新动态,并随身携带完整的在读证明文件。

对 I 签证媒体从业者

  • 现行”雇佣存续期间”入境的安排继续有效。
  • 需特别注意:根据现行 8 C.F.R. §214.2(i),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 I 签证持有人本来就适用固定期限,不属于D/S——本次裁决维持的是”现状”,对这一群体并不产生额外放宽效果。

对高校、研究机构及雇主

  • 继续按现行D/S框架运作SEVIS及合规流程,暂停依新规进行的系统切换,但保留已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备情况反转。
  • 对即将开始的博士项目、J-1研究学者聘任,在录取与聘用沟通中,可如实说明”规则暂缓、诉讼进行中”的状态,避免过度承诺。
  • 雇佣OPT/STEM OPT员工的企业,目前无需因本新规调整入职或续期安排。

结语

这份裁决最值得回味的,或许不是法官对新规的严厉批评,而是他对司法权边界的自我克制:法院不评判移民政策的好坏,只审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认真看过数据、认真听过意见、认真说明过理由”。

对于身处其中的国际学生、学者和他们的家庭而言,这场诉讼提醒我们:在美国,行政规则从公布到生效之间,存在一段真实的法律空间;而在规则生效之后,诉讼也可能随时改变局面。保持合规、关注动态、及早咨询,是应对不确定性最稳妥的方式。

大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进展(包括10月2日状态会议及可能的上诉),第一时间为大家更新。


参考文件

  • Memorandum and Order on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Presidents’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 v. DHS, No. 1:26-cv-13799-FDS, Dkt. No. 50 (D. Mass. Sept. 14, 2026)
  •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 Postponing Effective Date of Final Rule, Dkt. No. 51 (D. Mass. Sept. 14, 2026)
  • 91 Fed. Reg. 44976 (July 17, 2026);90 Fed. Reg. 42070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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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新政追踪:22州今日起诉!"公共负担"新规9月18日生效—法院能挡住吗?

一份必须在四天内读懂的判断

2026年9月14日,纽约州总检察长 Letitia James 牵头,22 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S.D.N.Y.)正式起诉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与移民局(USCIS),请求法院宣告并阻止即将于 9 月 18 日生效的”公共负担”最终规则。案号:1:26-cv-07978。


被告为 DHS、国土安全部长 Markwayne Mullin、USCIS 及局长 Joseph B. Edlow(均以职务身份被诉)。

原告阵容包括:纽约、加州、伊利诺伊、科罗拉多、康涅狄格、特拉华、夏威夷、缅因、马里兰、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新泽西、新墨西哥、内华达、俄勒冈、宾夕法尼亚(由州长 Josh Shapiro 以职务身份提起)、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华盛顿、威斯康星,以及哥伦比亚特区。伊利诺伊州由总检察长 Kwame Raoul 代表。

同一天,纽约市市长 Zohran Mamdani 牵头的另一起诉讼也在同一法院立案,原告为纽约市、芝加哥市、旧金山市、加州 Santa Clara 县、西雅图市与华盛顿州 King 县。该诉状主张,仅在这几个辖区内就约有 130 万人(其中 60 万为儿童)可能因此失去医疗与福利覆盖。

对芝加哥的华人社区而言,这意味着伊利诺伊州政府与芝加哥市政府在同一天、从两个层面同时站上了原告席。

但我必须先把最重要的一句话放在前面:起诉不等于生效日推迟。截至本文写作时,9 月 18 日仍然是生效日。


二、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要理解这场诉讼,先要理解被挑战的东西。

规则本体:Public Charge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91 Fed. Reg. 45324(2026年7月20日公布),废除 8 C.F.R. §§ 212.20、212.21、212.22、212.23,并修改 § 103.6(c)。生效日为公布后 60 天,即 2026 年 9 月 18 日。

配套指南:USCIS 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修订版《政策手册》公共负担章节,同样自 9 月 18 日起生效,并明确取代 1999 年临时现场指南(1999 Interim Field Guidance)。

具体变化可以归纳为五点:

第一,”主要依赖”这条明线被取消了。

2022 年规则把”公共负担”定义为”很可能在任何时候主要依赖政府维持生计(primarily dependent on the government for subsistence)”,并把证据限定为两类:用于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救助,以及政府出资的长期机构照护。这是一条清晰的、可预测的界线。

2026 年新规明确表示”DHS 正在放弃主要依赖这一明线标准”(moving away from a bright line primary dependence standard),并在规则正文中声称——这一点是本案的核心战场——”从来不存在单一的、统一的或’确立已久的’公共负担定义”。

第二,可考虑的福利范围几乎无限扩张。

新规授权移民官考虑申请人”是否申请过、被批准或认证过、领取过、或很可能领取”任何经济状况审查型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DHS 明确拒绝将公共卫生、产前护理、其他健康类、劳动力发展类福利,或任何非现金福利排除在外。联邦、州、部落、领地、地方政府”全额或部分出资或管理”的福利,一律纳入考量。

这实际上把 Medicaid、SNAP(粮食券)、CHIP(儿童健康保险)、住房补助、WIC、ACA 市场保费补贴、乃至高等教育财政资助都拉进了审查视野。

第三,不设权重。

新规明确表示”不对任何特定因素指定具体权重”,也”不指定任何因素比其他因素权重更高”。移民官只需在”整体情况(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的表述下作出判断即可。

第四,美国公民子女的福利可能被算在父母头上。

如果申请人对某位家庭成员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该成员领取福利的资格是基于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某一门槛,那么该成员——包括美国公民子女——所领取的经济审查型福利,可被计入对申请人”资产、资源与财务状况”的评估。

这是整份规则中对华人家庭最具杀伤力的一条。

第五,时间分界线。

  • 9 月 18 日之前领取的福利,仍按 2022 年规则的窄标准评估(即只看现金救助与长期机构照护);
  • 9 月 18 日及之后领取的福利,按新规评估;
  • I-485 调整身份申请:邮戳日或电子提交日在 9 月 18 日之前的,适用 2022 年框架;在 9 月 18 日及之后的,适用新框架;
  • 在 9 月 18 日前递交但被退件、之后重新递交的,适用新框架;
  • 入境申请(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以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 USCIS 将启用新版 I-485 表格,9 月 18 日及之后邮戳或电子提交的旧版表格将被退件;
  • 公共负担保证金(public charge bond):9 月 18 日及之后提交的保证金,被保证人领取任何经济审查型福利即构成违约;此前提交的仍适用较窄的违约标准。

三、22州的四条法律主张

这份 75 页的诉状结构清晰,值得逐条看。

主张一:超越法定授权,违反法律(contrary to law / in excess of statutory authority)

这是最强的一条,因为它踩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既有判决上。

各州的论证链条是:

“公共负担”一词 1882 年进入联邦移民法。此后一个多世纪,国会、法院、行政机关对该词的理解高度一致——指的是无力自养、可能长期主要依赖政府维生的人。最高法院在Gegiow v. Uhl, 239 U.S. 3, 10 (1915) 中将其解读为因”永久性个人障碍”而无法工作者;第二巡回在Howe v. United States, 247 F. 292, 294 (2d Cir. 1917) 中说得更直白:国会意在排除那些因无谋生手段而可能住进救济院的人。

1952 年《移民与国籍法》”未作实质变动”地纳入该条款;1996 年 IIRIRA 再次保留主要文本,只增加了五项必须考量的因素(年龄、健康、家庭状况、财务状况、教育与技能)。

关键在于:1996 年的国会曾明确考虑过、并拒绝了扩大定义的提案。诉状指出,当年曾有提案将”公共负担”定义为在 7 年内累计领取联邦福利满 12 个月者,国会未予采纳;也曾考虑过引入”经济审查型福利”的表述,同样未予采纳;参议院并否决了 ICFRA 法案中类似的扩张定义。

在此基础上,第二巡回于New York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969 F.3d 42 (2d Cir. 2020) 明确认定:”公共负担”具有”充分一致且确立已久的含义”,法院可推定国会在 1996 年立法时已认可该含义;该含义是”无法通过工作、储蓄或家庭关系自养的人”(969 F.3d at 71);”单纯领取政府福利本身并不构成这种依赖”(at 74)。

各州还特别拆解了 DHS 的主要论据。DHS 在新规前言中反复援引 1996 年 PRWORA(《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中”外国人应自立、不应依赖公共资源”的政策宣示,作为扩张解释的依据。但诉状指出两点:其一,修改 INA 公共负担条款的是 IIRIRA,不是 PRWORA;其二,PRWORA 实现”自立”目标的方式,是直接限制部分非公民领取福利的资格(包括绿卡持有者五年等待期),而对于国会保留给非公民的那些福利,并无任何迹象表明领取者应被视为”公共负担”。第二巡回当年对同样的论证表示”完全不被说服”(thoroughly unpersuaded,969 F.3d at 77)。

主张二:任意专断(arbitrary and capricious,5 U.S.C. § 706)

各州把这条拆成七个方面,核心指控是 DHS承认了危害却拒绝权衡。

诉状引用新规自身的数据:

  • DHS 承认新规”可能对儿童(包括美国公民儿童)的健康和教育机会产生负面影响”(91 Fed. Reg. 45364);
  • DHS 自己估算,新规将导致全国每年约 3,500 例额外的过早死亡(91 Fed. Reg. 45430);
  • DHS 估算福利退保或放弃参保率为 10.3%,并承认实际可能更高;2019 年规则下混合身份家庭的退保率曾高达 35%;
  • DHS 自己估算,全国各州每年将损失约 40.5 亿美元 Medicaid 与 CHIP 联邦转移支付,其中原告各州约 22 亿美元;SNAP 项目全国损失超 10 亿美元,原告各州约 5.75 亿美元。

面对这些自认的后果,DHS 的回应基本是一句话:”本规则不改变福利资格”。各州认为这不是”理性决策(reasoned decision-making)”——因为问题从来不是资格是否改变,而是给合法领取福利附加了严重的移民后果,从而使人们不敢领取。

诉状还列举了 DHS 未予考虑的具体盲区:

  • EMTALA(紧急医疗救治与分娩法)在整份规则中一次都没有被提及。 该法要求医院不论支付能力与移民身份提供急诊救治,Medicaid 为此提供紧急医疗补助资金。DHS 承认新规将增加急诊使用与无偿医疗,却仍拒绝把紧急 Medicaid 排除在考量之外;
  • 未区分”补充性”福利与”维生性”福利。ACA 市场补贴覆盖至联邦贫困线 400% 的家庭,CHIP 的收入门槛在部分州也高于担保书要求的 125% 门槛——用这类福利证明”无法自养”,逻辑上说不通;
  • 未说明学校免费午餐等普惠型、非经济审查型福利是否会被考虑。规则正文说移民官”可以考虑”学生因学校整体认证而获得的免费午餐,但配套指南又说只考虑经济审查型福利——两处自相矛盾。纽约市与芝加哥市实行全市统一的社区资格项目(CEP),所有公校学生无需申请即可获得免费餐;
  • 未考虑法定豁免类别(难民、庇护者)在豁免期内所领福利日后被追溯考量的问题;
  • 未考虑信赖利益——例如已经背负学生贷款、正在攻读学位的人,如今被置于”继续学业还是保住身份”的两难。

程序层面,各州还指出:2025 年 11 月 19 日的立法预告(90 Fed. Reg. 52168)只给了30 天评论期(标准为 60 天),且横跨感恩节假期;各州总检察长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致函请求延长,DHS 未予回应,也未延长。诉状主张,正是这一缩短的评论期,导致监管影响分析中大量下游影响因”缺乏数据”而只能定性描述。

主张三(备位):8月18日的政策指南实为立法性规则,未经通知评论程序

这条备位主张的支点,是 DHS 自己造成的一个矛盾。

DHS 在最终规则中承诺,USCIS 将发布”不具约束力的次级监管指南”,属于”一般政策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豁免于通知评论程序”(91 Fed. Reg. 45338)。

但 8 月 18 日实际发布的《政策手册》章节,其配套政策警报却写明该指南”具有控制力(controlling)“,并”取代任何相关的先前指南,包括 1999 年临时现场指南”。指南内容本身也远超”政策声明”的范畴——例如明确规定”申请人当前或过往领取经济审查型福利,在评估其是否可能成为公共负担时,几乎总是高度相关的”。

如果法院认定这份指南实为立法性规则(legislative rule),那么它未经通知评论即生效,程序上即属违法。这是一条独立的、可能单独成功的路径。

主张四:原告资格建立在被告自己的数据上

这是诉状在技术上最巧妙的一处。各州主张的专有性损害(proprietary harm)——联邦资金损失、行政成本、安全网医院的无偿医疗负担、Title I 学校经费因低收入学生统计不足而减少——几乎全部引自 DHS 自己在监管影响分析中公布的估算数字。

用被告的规章影响分析来建立原告资格,是一个很难被反驳的构造。政府很难一边主张各州没有具体损害,一边守住自己公布的 22 亿美元估算。


四、历史会重演吗?——一个冷静的判断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很多人看到”22 州起诉”就默认规则会被挡下。这个推论在 2019 年被证明是错的。

2019 年发生了什么

2019 年 8 月 14 日,第一届特朗普政府公布公共负担规则(84 Fed. Reg. 41292),拟于 10 月 15 日生效。

结果是:五个联邦地区法院全部认定该规则很可能违法,多道初步禁令发出——纽约南区、马里兰、伊利诺伊北区、加州北区均有判决。第二巡回于 2020 年 8 月维持禁令,第七巡回、第九巡回也作出对政府不利的判决。

然后呢?

2020 年 1 月 27 日,最高法院中止了纽约南区的全国性禁令。规则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伊利诺伊州因另有单独禁令而短暂例外)。此后规则一直实际执行,直到 2020 年 11 月伊利诺伊北区在Cook County v. Wolf, 498 F. Supp. 3d 999 (N.D. Ill. 2020) 中作出终局判决,将该规则全部撤销(vacatur)。DHS 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发布规则执行该撤销令(86 Fed. Reg. 14221)。

也就是说:从起诉到规则真正停止执行,走了大约 15 个月;而在这 15 个月中,有约 9 个月规则是在全国实际执行的。

对于在 2020 年递交 I-485 的人来说,”法院最终会推翻它”这句话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这一次有什么不同

对各州有利的因素:

第二巡回的New York v. DHS, 969 F.3d 42 是本案审理法院所在巡回区的既有判例,而且其核心 holding 正是”公共负担”具有确立已久的含义。DHS 在 2026 年规则中直接宣称”从来不存在确立已久的定义”,等于正面否定第二巡回的认定。纽约南区受第二巡回约束——这一点对各州非常有利,也解释了为什么原告选择在纽约南区而非其他法院起诉。

对各州不利的因素——这一点必须讲清楚:

2026 年规则比 2019 年规则更难被推翻。

2019 年规则的致命弱点在于它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可被证伪的定义:”36 个月内累计领取福利超过 12 个月”。法院可以直接把这个数字与一百年的判例对照,认定它与法定含义不符。

2026 年规则刻意不这么做。它不给新定义,只是取消旧定义,把判断交回给个案裁量。要推翻它,法院必须论证”缺乏标准本身即属违法”——这在行政法上是一个更抽象、更难成立的主张。DHS 显然从 2019 年的败诉中学到了东西。

其次,救济范围是个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对全国性禁令(universal injunction)的适用持明显限缩态度。各州可能需要依赖 APA 的两条路径:5 U.S.C. § 705 中止规则生效日,或§ 706 撤销规则。2019 年的地区法院正是同时使用了初步禁令与 § 705 生效日中止。这两条路径与”全国性禁令”限制之间的关系,本身仍有争议。

接下来 96 小时的关键看点

截至本文写作时,公开信息显示各州提交的是起诉状。在 9 月 18 日之前,有三个问题决定一切:

  1. 原告是否会(或已经)提出临时限制令(TRO)、初步禁令,或依 § 705 请求中止生效日;
  2. 法院是否会在 9 月 18 日前作出裁定;
  3. 若裁定对政府不利,政府是否立即上诉至第二巡回并申请中止——以及最高法院是否会像 2020 年那样介入。

在这三个问题有答案之前,请把 9 月 18 日当作一个确定会发生的日期来规划。


五、给客户的八条实务建议

1. 能在 9 月 17 日前递交的 I-485,请抓紧

分界线是邮戳日或电子提交日,不是 USCIS 的收件日期。

但请注意一个陷阱:在 9 月 18 日前递交却被退件、之后重新递交的,将适用新规。因此宁可多花一天把材料做齐做对——表格版本、签字、费用、必备附件——也不要为抢时间而递出一份会被退件的申请。抢到了邮戳却被退件,等于什么都没抢到。

2. 注意表格版本

USCIS 将发布新版 I-485。9 月 18 日及之后邮戳或电子提交的旧版表格将被退件。如果您计划在 9 月 18 日之后递交,请务必确认使用的是新版。

3. 已经领过福利的人,不必恐慌

9 月 18 日之前领取的福利,仍按 2022 年规则评估——即只有用于收入维持的公共现金救助和政府出资的长期机构照护会被计入。过去几年领取过 Medicaid、SNAP、住房补助的人,这些记录不会因为新规生效而突然变成负面因素。

真正改变性质的,是9 月 18 日及之后继续领取的部分。

4. 混合身份家庭:不要因恐慌而退保

这是我最想强调的一条。

新规确实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考虑美国公民子女的福利——但那是有条件的:申请人对该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该子女的福利资格基于申请人的收入低于门槛。规则与指南在这一点上表述含糊,各州诉状正是以此为攻击点之一。

请做一个冷静的计算:退保的代价是确定的(孩子失去医疗、营养、教育支持),公共负担的风险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个案、取决于诉讼结果)。用一个确定的损失去对冲一个不确定的风险,通常不是好决策。

2019 年规则实施后,超过七分之一(15.6%)的移民家庭成年人报告为保住绿卡而回避非现金福利;低收入移民家庭中这一比例超过四分之一(26.2%)。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根本不受该规则约束。这种恐慌性退保,在 1996 年和 2019 年都发生过,而且每次都伤及本不该被伤及的人。

请在退保之前先做个案评估。

5. 法定豁免类别仍然豁免

公共负担不适用于:难民与庇护者(及其调整身份申请)、VAWA 自请人、U 签证、T 签证、特殊青少年移民(SIJ)、依《古巴调整法》调整身份者、部分军人家属,以及其他法定豁免类别。

这些豁免来自法律本身,不是行政规则给的,因此这次规则变更不影响它们。

6. 已有绿卡的人:这不是绿卡撤销事由

公共负担是入境与调整身份的不予受理事由(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不是绿卡撤销事由。已经拿到绿卡的人,不会因为领取福利而被追溯剥夺身份。

但有两点提醒:

其一,8 U.S.C. § 1227(a)(5) 规定的”入境后五年内因入境前已存在之原因成为公共负担”这一可遣返事由依然存在。该条由司法部(DOJ)在移民法庭适用,不属于本案与本规则的范围——诉状在脚注中明确指出,本案只涉及 DHS 管辖的不予受理判断。历史上该条款极少被实际援引,但它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其二,绿卡持有者若长期离境(通常以 180 天为界),返美时可能被视为”申请入境”,从而重新接受可受理性审查。经常长期回国的客户,请注意这一点。

7. 领事程序是另一套系统

这一点极易被忽略:本规则约束的是 DHS 和 USCIS,不约束美国国务院(DOS)。

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其公共负担判断由领事官依据《外交事务手册》独立作出。诉状脚注明确说明,本案不涉及 DOS 的执行方式。

因此:这场诉讼即使各州完胜,也不直接决定海外面签客户的命运。国内调整身份与海外领事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是两条平行的轨道,需要分别评估。

8. 现在就开始整理财务证明文件

2019 年规则曾配套 I-944《自足性声明》,要求提交大量财务文件。虽然 USCIS 尚未宣布恢复该表格,但新规将审查范围扩张到”整体情况”,实务上几乎必然带来同等量级的举证负担。

建议现在开始整理:近三年报税记录(税表全本,不只是 1040)、W-2 与 1099、银行与投资账户对账单、资产证明、医疗保险证明、信用报告、学历与专业执照、雇佣证明与收入证明、以及 I-864 担保书所需的担保人财务材料。

材料越充分,越能在”无权重、无标准”的裁量环境中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当规则不给移民官明线时,申请人能做的就是主动把有利事实堆满卷宗。


六、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行政与司法的时间差

我在此前的文章中讨论过这个结构性问题,今天的事件又是一个教科书式的例证。

行政规则的生效按日历走,司法救济按法院日程走。这两套时钟从来不同步。

规则在 7 月 20 日公布时,生效日就已经确定是 9 月 18 日。诉讼在 9 月 14 日提起,法院是否来得及在四天内作出裁定、裁定后是否会被上诉法院中止、上诉又要走多久——全部不确定。

2019 年那一轮,”最终各州赢了”这句话在技术上是对的,但对在 2020 年 3 月递交申请的人来说毫无意义。他们的案子是在规则生效期间被审查的。

结论很朴素:对个案而言,”等法院”从来不是策略。 能在规则生效前锁定有利框架的,就在生效前锁定;不能的,就按新规做最坏准备、把材料做到最好。

把身份规划押在一场尚未开庭的诉讼上,是我见过的最昂贵的赌注之一。


我们的建议

如果您属于以下任一情形,建议尽快安排评估:

  • 已经收到移民排期、目前可以递交 I-485 的;
  • 家庭中有成员正在领取 Medicaid、SNAP、CHIP、住房补助或 ACA 补贴的;
  • 混合身份家庭,尤其是有美国公民子女正在领取福利的;
  • 正在考虑为了绿卡申请而退出福利项目的(请在退保前先咨询);
  • 绿卡持有者,且经常长期离境返美的;
  • 申请人或担保人收入接近联邦贫困线 125% 门槛的。

时间窗口只剩到本周四。


本文依据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开的诉讼文件、91 Fed. Reg. 45324 最终规则原文及 USCIS 政策手册公开内容撰写。诉讼进展可能随时变化,本文所述状态以写作时为准。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每个案件的事实与时间节点不同,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分析,请与我们联系。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大为法律服务